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胡乙娟
拍案说法
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胡乙娟


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在其妻子张某欲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王某与张某婚后育一女,今年6岁。王某的父母均在世,经过协商,王某父母同意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现在张某想替自己的女儿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以方便将王某的房产顺利过户,张某可以代替自己未成年子女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吗?
律师解答:放弃房产继承权从法理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进行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本人是无法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其次,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
文某与马某结婚后,文某在外做生意,马某在家料理家务。文某做生意赚了一些钱,对马某越看越不顺眼,三天两头找茬儿打骂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