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7-10-08 06:50:52廖延依文
世界家苑 2017年10期

廖延依文

摘 要:商业秘密的保护需依靠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可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作出平衡,其标准是双重的:第一,确保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不被泄露,第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起源较晚,在很多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旨在以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为限,明确竞业禁止主体的内涵、合理化竞业禁止义务的经济补偿标准、违约金等,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

关键词:劳动法;竞业禁止;商业秘密

一、我国竞业禁止制度概述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竞业禁止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竞业禁止概念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和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限制。它的特点是所禁止的主体并不是特定的,但是有特定的客体禁止行为。而狭义的竞业禁止制度,则是对特定的主体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限制。它的特点则是既有特定的禁止主体,又有特定的客体禁止行为。本文研究的离职竞业禁止就属于狭义竞业禁止范畴,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是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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