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 郭岩
摘 要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即“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终止之外,还存在应适用社区矫正中止之情形,即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社区矫正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执行或不适宜继续执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尚未建立社区矫正中止制度,要解决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社区矫正执行无规则可依的问题,就需要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中止执行程序和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中止执行 制度
作者简介:王立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岩,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53
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是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执行或不适宜继续执行,待阻碍执行的因素完全结束后,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社区矫正剩余刑期的制度。社区矫正中止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性的特点,属于刑罚执行的中断,该制度考虑到刑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和问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适用该制度更有利于实现刑罚执行的效果,同时也保证了刑罚执行的权威。刑罚执行由社区矫正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时,执行的地点、时间方式发生变化,会出现监管的“空档期”,此时采取社区矫正中止,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刑罚执行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