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7-10-11 12:21罗明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个人困境

摘 要 2008年《律师法》修正,允许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律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似乎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但是,律所设立后,困境重重,困境之处,亟待主管部门的协调与帮助。

关键词 个人 律师事务所 困境

作者简介:罗明柏,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57

一、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

(一)产生背景

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基于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

每个行业有精英和菜鸟,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对于博学、才疏学浅的律师来说,两者分析案件的深度有所不同,自然对案件的应对能力存在高低之分,故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然而,每个人都懂得择优的道理,于是当事人基于对律师个体的信赖而不是对执业机构的信赖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希望所委托的法律事务务必由其信赖的律师完成,除非遇到特殊情况,这样便在律师行业中形成一种“单干”模式, 不需要讲究团队合作精神。如此一来,依靠个人能力和声誉即可源源不断的接到业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或因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求, 或出于与国际接轨的考量,我国最早选择在海南省试点允许律师设立个人所。经过实践充分论证个人所可行后,于2008年《律师法》修正,立法确立个人所组织形式。于是,个人所从幕后走到台前。

(二)发展现状

尽管《律师法》增加个人所的组织形式,但仅此增加一种设所渠道而已,并非每个符合条件的律师都有能力,抑或理想去开设个人所。毕竟一个组织机构的成立牵涉到方方面面,作为设立人必须结合自身能力及日后规划综合衡量,然后决定是否开设个人所。通常开设个人所是因为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合伙律师退伙,另立炉灶。合伙所基于人合性,或因合伙人性格不合,或因利益问题产生矛盾,亦或因律所利益决策经过多次讨论,仍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索性退伙,分道扬镳;第二,有些律师业务能力强,案源较稳定,开支不成问题;第三,有的律师想发挥专长,走专业化道路,探索“高精尖”的发展模式。这种律所名称通常以设立人的姓名命名,将其与律所捆绑,使其名誉与律所高度结合,呈现个人所小而精的特点,这种模式比较可取;第四,有些律师想当家作主。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伙人权利平等,但现实中处理事务一般赞同主任的意见。因此有些合伙人经过分析利弊后,选择退出,自己独挡一面,宁做鸡头不做凤尾。

笔者经查司法部相关统计数字,截止2017年3月,全国律师人数已达32.8万,律所2.6万多家。 其中个人所约6300多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的24%左右。(本文发表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获取最新数据)

二、问题的提出

律师事务所设立后,自然而然一系列配套设施必须健全。依法律规定,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必须解决,业务开展亦需要拉开序幕。职工多的申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对简单。但是,个人所职工少于五人的,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境。同时,如果执业律师人数少,无法组成业务团队,或因律所组织形式的缘由,业务开展亦容易受阻。现将困境列举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开户难

个人所设立后,设立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原用人单位转到新律所。个人所在设立之初一般只有设立人一人,内勤一人,共二人。但是,有的县市医疗保险机构要求,职工必须三人(设立人、会计、出纳各一人)以上,才准予开户。如果职工达不到三人,只能按职工个人名义缴纳。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倘若以个人名义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对于初次申办医疗保险的职工来说,不但不能享受生育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而且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也落空。对于已申办的职工而言,将失去生育险,也就是说过去缴纳的生育险费用清零,必定受损无疑。《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机构的做法显然与社会保险法相背。

(二)住房公积金开户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尽管有法可依,但是有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至少五名职工申办,才准予开户。而新设立的个人所一般人数不足五人,无法满足开户条件,从而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暂且不论申办住房公积金给职工带来的好处,但对于已申办的职工来说,一旦原用人单位将其账户分解,而新用人单位又无法开户,导致进退两难,跋前疐后。住房公积金的宗旨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难道因律师工作需要流动性强的原因,注定一辈子租房吗!

(三)无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

全球经济风波,我国深受影响。有些企业,资不抵债,面对数量众多的债权人,各种催款方式日益不断,无力重整,力不从心,于是便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案件,必然少不了律师担任管理人。而选择管理人的唯一途径便是从法院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而关键问题在于律所如何才能进入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据了解,进入不是无条件的,进入名册的前提必须是具有执业律师20名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故个人所天生与破产管理人无缘。

(四)成为金融系统法律顾问难

1.银行法律顾问

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担保公司井喷式出现。企业利用担保公司的平台纷纷向银行融资。然而任何政策,一定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自然有人鉆空子,打擦边球。有些担保公司为了获取利润,为自然人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在其帮助下自然人能如愿以偿,甚至有时自然人也能成为融资主体。由于银行贷款大多采用连带保证方式,贷款期限届满,任一债务人无法偿还,自然殃及他人,最后导致全部债务人受到牵连,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而金融机构自然不可能让资产平白无故的流失,于是采取诉讼方式追讨欠款。银行的诉讼事务基本上需要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但是由于个人所与合伙所相比执业律师较少,尤其三名律师以下的个人所,无法组成业务团队,银行大体不作选择。endprint

2.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保险产生于海上,历时久远,人们富有分担风险的意识,故而有车族大多自愿选择购买商业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剧增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通常交通事故责任方为机动车的占绝大多数,无形中保险公司便成为赔偿义务人,一旦诉讼,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诉讼毕竟涉及法律专业领域,保险公司为了尽量减少赔付金额,通常考虑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然而保险公司选择法律顾问时,个人所也同样遭遇类似银行聘请法律顾问的困境。

三、困境对策

存在问题,就有对策,这是自然规律。只有排除困境才能助于个人所的长期稳定发展,推动法制建设。上述列举的困境,不是因为立法规制存在问题,而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如下:

(一)成立个人所委员会

律师协会项下设立许多委员会,在个人所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个人所委员会仍不见踪影。望成立个人所委员会以便负责应对个人所的困境,披荆斩棘,维护个人所切身利益,让个人所立足并顺利运行。

1.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开户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开户问题立法没有缺失,更不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只要主管部门重视个人所的发展前景,由个人所委员会积极会同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应该能给予解决。

2.受聘金融系统法律顾问与破产管理人资格问题

(1)金融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顾虑、法院对于律所入围破产管理人的硬件要求不无道理。从上述情况来看,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业务团队组建;第二,个人所的风险承担能力。笔者认为,业务团队组建既可以由个人所寻找合作伙伴自行解决,也可以借助个人所委员会的力量协调促成。并于法律顾问投标前,将团队律师名单附上,函告金融部门审核。

(2)律所入围破产管理人的门槛,笔者认为应该是责任承担的原因,破产管理人的风险承担问题应该容易应对。虽然个人所责任承担能力较弱,但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投相关险种或由团队律师将其所享有的财产相应价值部分提供保证,以此解决风险问题。

(二)建立个人所联盟机制

战国时苏秦提出“合纵”政策。“合纵”政策,就是联合六国共同抗秦的一种具体措施。 三国时期,蜀、吴联盟抗魏以及当今西方国家成立的北约联盟,从古至今,类似这种联盟合作的例子屈指不可数,已不鲜矣。当然联盟的目的不是对抗合伙所。个人所与合伙所,尤其与大所相比力量显得单薄,个人所无论在人员、规模、品牌效应、社会影响方面,都很难与其正面竞争,无庸讳言。个别个人所在此背景下,案源和生存空间被大所挤压,艰难度日,甚至难以为继。据悉,由于考虑到开支问题,有些个人所转制为合伙所。因此只能借东风,在个人所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将区域内的个人所通过建立机制,形成合作联盟,汇聚大家的力量,各显神通,冲破个人所业务受阻的栅栏,从而能够相对公平的开展非诉讼业务,获得丰厚的待遇,解决个人所的生存问題。

四、结语

当今法律全球化,在全球化视野下,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我国社会正义维护的必要选择。然而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个人所的发展遇到困境。没有肥沃土壤,树苗难以成长。毕竟个人所是今后发展的趋势,适合于街道、社区提供“全科诊所”式的法律服务。 为了使个人所在我国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因此,呼吁主管部门势必关注个人所的发展与成长,同时给予相应的扶持与帮助。

注释:

杨培国.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六个问题的思考.中国律师.2011(6).62-64.

熊选国.律师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7-03/09/content_7100080.htm?node=86523.2017-03-09.

吴晗.中国历史常识.新世界出版社.2017.

谢蓉、周之翔.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变革与完善——以《律师法》的修改为视点.社会科学研究.2007(6).104-1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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