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秦汉时期与以罪人为兵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是谪戍制,二是刑徒兵制。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其一,被谪戍者和刑徒兵的称谓在文献中有严格区分,前者常被写作“谪徒”、“适卒”、“谪卒”等;后者常被称作“弛刑士”、“施刑士”,有时简称为“弛刑”、“施刑”。其二,谪戍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属于一种刑罚,而发刑徒为兵则是皇帝诏令的结果,是对已判决罪犯服刑方式的一种变更。其三,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谪戍的对象包括亡人、罪吏、盗贼等有罪者以及赘婿、商人、闾左等“贱民”,还包括称作“诸疑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刑徒兵则由弛刑徒组成,包括判为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刑徒,判处枭首、腰斩、弃市等的减死罪囚。滥发谪戍体现暴政,发刑徒为兵则更多体现出一种宽宥。
关键词:秦汉兵制;刑徒兵制;谪戍制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4.008
秦汉时期的发罪人为兵制度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各级政府直接依律令判处罪者从军,这就是谪戍制;其二是通过皇帝下诏,令刑徒从军,这就是刑徒兵制。以往的研究,或专注于刑徒兵制,或专注于谪戍制,1还有的将两者混为一谈。也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二者的不同,但对二者的具体差异并未述及。2鉴于此,本文对谪戍制和刑徒兵制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辨析两种制度的具体差异所在,以利全面认识和区分这两种制度。
一、刑徒兵制
刑徒兵制是一种征发刑徒为兵的制度,一般由皇帝颁发诏书,变更特定刑徒原来所服之刑,代之以从军打仗,戍屯边疆。此种制度孕育于战国,流行于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