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风险与防控

2017-10-14 10:06霍冉冉郑联盛
银行家 2017年10期
关键词:借贷贷款机构

霍冉冉+郑联盛

此前,针对在校生的高利贷、“裸条”、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屡屡出现,校园贷乱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2016年以来,校园贷监管日益加强,2017年6月校园贷监管协调强化,校园贷乱象得到初步遏制,但校园贷仍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部门应继续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同时需要提供正规金融服务满足校园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校园金融服务体系。

校园贷的风险

发展现状

校园贷指互联网借贷平台、网上商城或民间借款人为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提供的、以满足其消费或创业等需求的小额信用贷款或消费信用分期贷款。大学生群体成为互联网金融重点开辟的市场对象。自2013年校园分期贷款走入学生群体后,校园贷迅速发展起来。2016年大学生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突破800亿元。2015年涉及校园贷的互联网借贷平台达108家。校园贷平台主要是网络借贷平台和消费分期平台,对应的校园贷产品结构主要包括现金贷和消费分期两种形式。

现金贷模式涉及的主体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学生及投资人等。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负责贷后管理。不规范的借贷平台存在自建资金池给学生发放高息贷款,或资金不在银行进行托管,最后变成专门针对学生的“高利贷”。

消费分期模式即学生网络购物者以一定比例的首付获得商品,而由分期购物平台向供货者垫付剩余款项,其后学生购物者按照分期购物平台设定的相应分期金额和期限向平台进行偿还。消费分期模式是一种较为成为成熟的消费金融模式,但是,部分分期购物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向在校学生提供消费贷款,并收取高额居间费用,变相成为“高利贷”。

风险

校园贷标准较低,违约风险较高。校园贷行业普遍以追求用户数量扩张为目的,追求短期的市场规模扩张,对贷款人资质和还款能力审核标准过低。部分学生存在冲动消费倾向,网络消费超过了其实际支付能力,信用违约风险显著大于成熟消费者。部分学生偿付贷款存在期限错配,学生存在较大的偿付压力。

校园贷成本很高,学生债务负担过重。贷款成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贷款的利息,二是校园贷款申请和偿还过程中由贷款平台收取的各项费用。在利息方面,各平台月利率大部分为0.99%及以下,年化利率在10%~12%之间。消费分期的利率相较现金贷更高,年化利率基本达到15%~20%。在费用方面,居间服务费、补偿金、违约金与罚息等收费较高,经常带有复利性质,即“利滚利”。

不良平台的虚假宣传,学生容易陷入圈套。部分涉足校园的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高额利润、同业竞争以及平台自身融资等,进行违规甚至违法运作。利用学生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涉嫌故意隐瞒或模糊收费标准。联合购物平台等机构开展校园营销,迅速“获客”,诱导学生冲动消费。利用学生开展关系式营销,扩大学生借贷群体,甚至让学生成为平台的借款人。

采用不当甚至违法贷后管理,暴力催收时有发生。部分校园贷机构设定较高的违约费率,同时通过各种催收手段,向贷款学生施加压力。部分借贷平台存在纵容延期或追加贷款现象,以获得更多费用收入;或者通过裸条、恐吓等类似暴力手段强行催收,使得高负债学生成为债权人操纵的对象。暴力催收除了对学生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以外,还牵涉到同学及家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强化校园贷监管

主要政策及举措

2016年初,针对学生的校园金融服务的乱象开始逐步显性化,监管随之加强。2016年4月份教育部办公厅联合银监会办公厅以及2016年10月银监会联合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都下发了重要的规范文件,对校园贷进行针对性监管。

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是监管当局首要的整治对象。2016年以来,监管当局以高校、地方银监局和金融办为支撑加大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防止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相关监管机构提出了“四个不得”:一是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二是不得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三是不得在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四是不得收取各种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

校园贷规范机制建设是监管当局第二个重点举措。教育部、银监会等要求各地、高校及相关部门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校园不良网絡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和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其后,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要求开展学生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及分级制度、风险监测机制以及借款人信息保护制度。

监管当局第三个重要举措是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金融意识。积极引导学生合理消费、理性消费、适度消费,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在校内开展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帮助学生了解金融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掌握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单利与复利等基本金融常识。

2016年以来的监管使得校园贷乱象得到初步的抑制,但是,仍有部分机构继续“迂回”进行校园贷业务,最后监管机构采取“暂停”的政策举措。2017年5月31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提升校园贷监管的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校园贷统一监管整治力度;第二,对校园贷业务机构采取“暂停”举措,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第三,疏堵结合,致力于“开正门”为校园提供正规金融服务。

校园贷整治的效果

2016年以来,在多个管理部门、高校、地方金融办等共同努力下,校园贷整治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网贷机构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得到较大程度的整治,校园贷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在强监管的形势下,相关机构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校园贷业务得到有效控制,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较少出现。endprint

二是高校对学生贷款的相关机构基本采取“禁入”政策,校园贷“运动式”的推广营销活动基本杜绝。2017年6月份以来,校园基本采取全面禁入原则,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此前校园贷机构借助校园活动、学生社团等进行“运动式”的“地推”营销活动基本得到遏制。

三是部分校园贷业务机构关停校园贷业务或主动进行业务转型。部分校园贷机构制定了整改计划和完成期限,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截至2017年6月23日,全国已有59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园贷市场,其中37家平台选择关闭业务,另外22家平台选择放弃校园贷业务转型其他业务。

四是针对学生的正规金融服务迅速丰富,校园金融服务缺口得到一定程度的缓释。目前,工行、建行、中行、邮储、华安保险等机构都积极参与到正规校园贷及其保险业务中来,中行校园贷规模为8000元基本满足消费需要,建行金蜜蜂校园贷最高可达5万元、期限可长至6年,华安保险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为银行机构降低校园贷违约风险。

亟待完善的问题

校园贷的整治和风险防范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校园贷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校园贷的风险防控“仍在路上”,校园贷的诸多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一是校园贷“名称下线”而“业务没下线”。部分校园贷机构对于政策实施仍持观望态度,并没有实质性关停校园贷业务。部分机构是校园贷款“名称下线”,而实质性业务没下线,“换个马甲”仍在迂回开展针对学生的贷款业务。截至2017年6月23日,专注于校园贷业务的平台仍有31家。

二是校园贷业务结构从现金贷和消费分期并行转为消费分期为主的格局。机构下线或关停的业务主要是现金贷,而消费分期贷款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整治。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现金贷基本转型成为消费分期贷款,消费分期贷款成为了校园贷的核心模式,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从众消费以及奢侈消费仍广泛存在。第三方研究机构艾瑞咨询预计大学生互联网消费将从2016年800亿元增长至2017年1410亿元左右。

三是校园贷营销从线下转到线上。监管机构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在“物理场所”开展营销活动,对校园采取“暂停”监管举措而非禁止。部分校园贷机构仍然采用多样化营销模式,通过非网贷机构(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在线营销、链式营销、节日促销、礼券赠送、亲朋卡等方式变相开展校园贷业务尤其是分期消费贷款业务。

四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展校园金融服务的动力较为不足,校园正规金融服务缺口仍然显著。校园金融需求多样化,且人数大、额度小、期限不确定,传统金融机构因成本收益问题没有足够动力开展校园金融服务,校园金融需求与供给的匹配问题仍是重要的难题。

政策建议

在较大的金融服务需求下,校园贷成为了学生资金需求的主要服务者,从而乱象丛生、社会问题不断。校园贷乱象整治需長期坚持,严厉整治与有效疏导应并举,需要“把正门打开”,强化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等正规金融的服务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校园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在互联网金融和校园贷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强化校园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建设。对于“名称下线,业务不下线”、诱导消费分期贷款进行过度消费及超前消费、以非网贷机构及线上营销迂回进行校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要求各类平台彻底整改审核不严、虚假宣传、暴利催收等不良行为,严格治理居间费用收费乱象和“高利贷”性质的违约金收取乱象。对于不规范机构坚决予以整治,对于违法机构坚决予以惩治甚至取缔,从“暂停”到“禁止”。

二是提高监管针对性,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对校园消费分期贷款的有效监管。在监管强化的趋势下,较多校园贷“暂停”现金贷,而以消费分期贷款作为核心业务模式,部分平台名义上并不针对学生,部分平台法理上并非是网络借贷机构,这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题。对开展消费分期业务的网络购物平台,应该坚持“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穿透式监管,若变相进行校园贷则加大处罚力度,若明确为消费金融类机构,应与其他消费金融公司执行类似监管标准,有序地为在校学生提供必要服务。

三是引入正规金融机构,强化商业助学贷款的地位和作用,填补校园金融服务的供求缺口。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完善商业助学贷款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在校大学生特别是贫困大学生为服务对象、以学费、生活费、培训费为核心,适当兼顾部分学生消费需求,合法合规地进行金融服务,有效提供针对学生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助学贷款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与金融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构在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参与度,增强商业可持续性,盘活校园金融服务市场化机制。

最后是强化学生金融知识和信用约束教育。相关部门要强化金融教育常态化机制建设,将金融教育作为长效机制加以完善,提升“金融知识进校园”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学生金融知识、信用意识以及理性消费水平。学校和家庭应与金融机构充分合作,及时掌握学生信贷消费状况,对学生消费形成共同约束,及早防范过度负债的倾向,有效处置风险隐患。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编后:

校园贷造就了如此的乱象还有一个原因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那就是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的“不成熟”,这是当下初等教育的“应试功能”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让走入大学的莘莘学子早一些变得成熟起来,不要让家长和学校当局再为他们的误入歧途而过度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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