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路径研究

2017-10-14 17:27朱牧李春华
湖南农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发展路径政府

朱牧 李春华

摘 要: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起步较晚,我国对其的研究和管理还在摸索上升阶段。针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规模不足、发展不平衡、独立性不强等问题,分析了其缺乏相关立法、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等原因,提出了加强相关立法、改革管理体制及完善自身建设等思路,以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行业协会;政府;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60X(2017)01-0108-04

Abstract:Agricultural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Because th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started late, the development time is not long, the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is still in groping stag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related legisl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it leads to these problems as following: the insufficient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unbalanced development, weak independence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reform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rove the self construction. These measures will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industry association in China.

Key words:agricultural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government; development path

改革開放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农业发展正面临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以及國际、国内市场竞争的挑战,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滞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已经成为重要课题[1]。进入新世纪以来,政府在不同场合和文件中多次提出要大力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四条指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2]。

另外,2004~2010年连续7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龙头企业的发展;2012年至今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突出强调了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性。至此,在农民和市场之间的涉农中介组织建设日益得到重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推动现代农业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伟大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不同层面主体的广泛参与,而在此过程中,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促进“政社”沟通、提高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缓解“三农”问题、应对国际竞争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必将肩负着不可替代的责任[1]。文中分析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路,旨在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共同促进协会的有序发展。

1 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相关概述

1.1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界定

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规定,我国迄今为止都没有对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进行过权威性的界定,因此涉及到此的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各自具体情况在相关文件中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进行表述。鉴于此情况,为了明确研究对象,在借鉴相关文献和研究的基础上,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界定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由参与到某一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个体农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组织自愿组建,为保护与增进会员共同利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目前,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所联系的会员数量也越来越多,它以“农户+协会+企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企业+协会+政府”等模式将原来条块分割、缺少联系的生产、加工、经营、技术推广等环节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带来的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生产标准不一、粗放式经营等难题,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民们组织起来共同发展农村经济的热情和积极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3]。

1.2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现状

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计,截至2015年末,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147 297个,比上年增加32 971个;入社农户1 405.8万户。各类专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类128 432个,农业生产资料类6 079个,其他类12 786个。全系统主管、领办各类社团组织18 098个,会员289.3万个(人);其中,农村经济联合会2 354个。在行业协会中,农产品协会7 527个,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1 544个,农业生产资料协会1 437个,再生资源协会897个,烟花爆竹协会886个,其他协会3 059个。从会员情况看,全部会员中,团体会员42.5万个,占14.7%,个人会员246.8万人,占85.3%。同时据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数据资料统计,2015年全年实现销售总额43 053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销售额7 274.4亿元,增长4.8%;主要农副产品销售额7 205.1亿元,增长9.3%;再生资源类销售额

2 369.1亿元,增长3%。分地区看,东部地区销售额24 612.2亿元,增长14%,占全部销售总额的57.1%;中部地区销售额12 338.9亿元,增长17.8%,占全部销售总额的28.7%;西部地區销售额6 101.3亿元,增长9.2%,占全部销售总额的14.2%[4]。所有这些数据都有力的证明了我国农业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强大和日益完善,从而带动了各类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这种组织相关生产者和经营者合作发展、维护共同利益的模式,很好地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5]。

2 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存在问题

2.1.1 成效明显,但规模不足 参照前面的数据,我们能够直观的看到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不论是在自身规模还是带来的效益上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但是与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农民基数大、需求高的现状相比,其发展在规模上还是存在不足;另外,从带动的农户数量上看,也存在着规模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参与了各种涉农中介组织的农户只有三成,而在欧美等行业协会发展先进的发达国家,这一数字达到了八成,我国现阶段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规模显然还是不够的[3]。

2.1.2 产业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涉及到的产业和地区上都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东、中、西部均有所发展,且基本上覆盖了蔬菜、水果、家禽、养殖等不同产业,但在现实情况下,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首先,从涉及的产业来看,主要集中在养殖、果蔬等利润前景大、商品化程度高的经济作物产业,而对于利润前景小的粮棉等大宗种植作物行业涉及较少。其次,从地区上看,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较慢,尤其是西部,其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取得的效益还不到全国的两成。

2.1.3 行业协会独立性、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还依然浓厚,因为其经费来源、工作人员、工作场所等都来自于对应的政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协会是政府的“附属单位”,那么其代表的意志、工作的目的都是政府部门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还存在着一些协会,其表面上是某某协会,实际则是政府部门安排二线行政人员的场地,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能力不足,导致协会作用得不到良好的发挥[6]。

2.2 原因分析

2.2.1 相关立法的缺失 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将其等同于其他各类社团组织,仅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部门和地方文件进行管理,至今都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这也就导致我国行业协会的运行、政府的管理、会员的行為都是无法可依的,最终使得政府、企业和整个行业都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所以缺乏专门立法是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的。并且,1998年制定的社团管理条例在现阶段也出现了很多不适的问题。按照成立初衷,行业协会应该是一个行业内的自律性组织,不应成为政府的“附属单位”,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团管理条例在属性上有点过于突出社团组织的政治性,把行业协会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性团体,采用共同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忽视了行业协会本身的经济属性和特殊性,这也就导致行业协会在立法上的真空与不适应,因此,仅仅依靠一部笼统性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参差不齐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文件,是无法满足我国现阶段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的[7]。

2.2.2 管理体制的弊端 在我国,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实行的一直都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协会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两个部门的管理。协会在注册登记前应先找到自己的“婆家”——也就是业务主管机关,并经过其审查同意才能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之后需要同时接受这两个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毋庸置疑,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必然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方面,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力,因为行业协会从一开始组建注册到发展壮大都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这也就是变向的使行业协会成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最终导致行业协会缺乏该有的积极性和独立性,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涉及到多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方面,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必然起着阻碍作用,从而使得协会失去许多发展的机会[8]。

2.2.3 自身基础薄弱 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相比,具有较强的弱质性特点,因为相比其他行业来说,农业本来就是一个商业性较低的行业,会员一般为弱小且分散的农户和小型企业,而在其他商业性高、利润前景大的行业协会之中都有资质深、实力强、资金充足的企业作为会员,自主管理意识也很强,所以农产品行业协会在规模、实力上都比不上与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天生基础就薄弱[8]。此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费也比较紧张。由于会员成员弱势性导致会费收入注定不够,同时,政府给予的资金扶持相对于其他行业协会来说也比较低,所以经费上的紧缺导致的是协会功能无法发挥、会员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2.4 治理机制不规范 协会的内部治理主要体现在协会规章上,而协会规章又包括协会章程及行业规约。行业规约是属于同一个行业内的各主体所制定和共同遵守的规则,是协会成立和运行的基础,也是我国政府部门考察一个行业协会的必要要素,而实际中,多数行业协会只是参照政府规定简单制定本行业的规约,将其当做获取政府部门许可的工具,并不是当做行业的治理规则[9]。同样的,协会章程规定了协会的运行原则和职责,本应该是协会用来进行内部治理和维持运转的规章,具有高度的约束力,然而实际中,多数协会只是将其当做一纸空文,其中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得到遵循和实行,部分会员依然是我行我素,致使违背了协会成立的初衷,会员利益没有得到该有的保障。另外,许多协会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管与处罚机制。监管与处罚机制是一个组织不可或缺的制度,其目的不在于惩罚成员,而是在于警告和提醒成员遵守规则,按规章办事,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组织环境。而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中缺乏或者忽视这一机制,处罚力度轻或者形同虚设,纵容和促使了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缺乏处罚机制的同时,受利益的趋使,企业必将采取降价、偷工减料等行为,最终导致商品价格的整体下滑和每位会员以及整个行业的利益的损害。

3 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建议

3.1 加快立法步伐,依法管理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也就导致我国农产品行業协会的运行与发展依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也正因为缺乏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地位、属性、原则、职责、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等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没有章程可循,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依法查处,进而阻碍了协会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国家立法手段,对行业协会的设立、权限、日常管理等作出规范[10]。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行业协会的管理法规和条例。比如,2002年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那么作为借鉴,国家可以也应该出台一部《农产品行业协会促进法》,以促进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推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这样就可以使得政府的管理和行业协会的运行都有法可依,从而促使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走向正轨,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6]。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立足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特殊性,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立法应该也必须涉及到以下几点:协会的法律定位、成立和登记、成员资格、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管理方式、与政府、会员的关系等问题。

3.2 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合理定位政府角色

当前,我国对协会管理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双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改革双层管理体制已经势在必行,而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关键则是要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监管、运行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就可以;而对于协会在行业上的发展和管理问题,则可由多部门协同负责,不必固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涉及到哪一领域就由该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共同合作促进协会的发展。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的改革,“小政府、大社会”、“有限政府”越来越得到提倡,那么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也必将顺着该思路进行改革。政府应当合理定位自身在协会管理中的角色,从一个管理者转变为协助者,把属于社会管理层面的职能归还给协会,并增加对协会的授权和委托职能,而把管理重心放在为协会创造发展环境和提高服务上。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减少对协会的直接介入,逐步退出对协会的直接管理,比如鼓励协会自行选举协会领导人以取缔政府官员;协助协会制定严格的管理章程和内部治理机制,规范行业的发展环境;加大对协会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保证协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帮助协会协调与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尽一切可能促进行业和协会的发展。

3.3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与涉农企业的桥梁,其权利来源于会员和政府的授权,其发展的目的在于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分忧。政府通过资金、技术等的扶持以及政策、服务等的支持,促进协会的发展。然而这些仅仅是协会发展的外部力量,协会不可能单纯依靠,也不能依靠政府来实现运行和发展,其自身必须要有发展的主动性,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职能。协会的会员是协会成立和发展的基础,所以会员对协会的授权和信任是协会能够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的基础,那么协会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会员服务,获得会员的认可。那么协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如何更好的实现为会员和整个行业服务的目的,是现阶段必须重视的问题。行业协会应该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充分发挥应该发挥的功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是协会的四大基本功能,协会自身应该想方设法做到、做好、做成这4项工作,要在完善內部治理机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积极参与政府决策、提高自身服务能力等方面做足功课,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自身、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

4 结 语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着政府管理体制不科学、协会自身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推进农行协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的建设是当下必须重视的问题。文中从政府和协会自身角度出发,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路,旨在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使其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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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1):4-14.

[3]宗成峰,鞠荣华. 对我国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思考[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09-112.

[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5年基本情况统计公报[EB/OL]. 中国供销合作网,http://www.chinacoop.gov.cn/HTML/2016/03/24/106113.html.

[5]崔惠斌,林 琪. 国外农业行业协会运行的制度特征及启示[J]. 南方农村,2012,(12):27-30.

[6]陈昭玖,周 波,邓贤贵,等. 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政策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05,(5):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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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潘 劲. 农产品行业协会:现状、问题与发展思路[J]. 中国农村经济,2007,(4):53-59.

[9]潘 劲.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分析[J]. 中国农村观察,2005,(5):41-52.

[10]孙宝强.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验及启示[J]. 经济前沿,2005,(Z1):111-115.

(责任编辑: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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