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

2017-10-14 20:40汤思芹
大东方 2017年4期
关键词:表现形式

摘 要:近日,因2013年发生的河北村民使用钉枪杀死村委会主任一案,被最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中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应当慎用死刑,故笔者认为本案死刑的适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意味着法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失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法的价值角度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价值冲突的表现,并从法的正义性与适当性的层面进行推论,从本案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价值冲突;表现形式

2013年,在河北一村民贾敬龙即将举行婚礼不到20天前,该村村长却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贾敬龙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自首未成。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该案的死刑判决。该判决一出,即刻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专家学者、律师等从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应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张千帆教授甚至向社会发文声称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一、法的价值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即自由、秩序、和正义。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如下三种使用方式: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价值,如人权、秩序等。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等。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形式价值”;第三是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他认为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比如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将学校隔离起来,以避免学生大范围的感染SARS,就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法的几种价值是之間的位阶是有一定差别的,他们之间有着重要性的先后之分。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些位阶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该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

一是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只需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定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序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冲突则在所难免。在我们看来,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要将二者统一起来观察。当然,在不同的条件下对自由或秩序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二者不可偏废。

二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的冲突。公平着重强调平均,效率则更加注重发展,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追溯中国古代的思想,儒家重义轻利,法家重利轻义,演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更多的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与正义之间,更多的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即效益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公平(正义)又是效益的目标,提高效益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社会主义法也要贯彻这一原则。

分析贾敬龙案得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的一审判决书共计22页,其中16页是列举38个法庭认可的定案证据,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是,对证据采信的依据和如何由此证据推论出认定的案件事实却不到一页。尤其,为什么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法庭如何和为什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判决书上没有足够的论证与说明。这对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而言,显得严重地不够严肃、专业和具有说服力;更无法体现出判决对生命本身的尊重。

如何海波教授所言:“国家建立法治,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强制权力,并承诺给公民平等的保护、公正的对待。法治禁止私力复仇,它也同样禁止私力强制”。今天贾敬龙案的判决结果,明确的宣示,基层政权可以违法私力强制,而平民百姓一旦私力复仇,却连基本的法律待遇都没有。这样的司法导向,最终会把国家导向哪里?法律制定的最基本价值——正义,首先就被无情的破坏。

参考卓泽渊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从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进行全面估价,再做出价值决策!这种综合的价值测评的方法,要遵循以下五点最基本的原则:①遵从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至少有这样的三个:秩序、人权、公正;②坚持法定价值,即在法律设定有价值准则的时候,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③考虑适当成本④追求最佳效益;⑤实现补偿有余。[4]一国法律的制定,体系天成,自然会出现诸多碰撞,但归根结底,法律的目的都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其意在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贾敬龙案件,严重反应我国法律尚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公众密切关注的死刑尚且如此,其他的未被公众所熟知的角落更加不可勘测。

最后,笔者想引用卓泽渊教授的一段话:“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作为人们关于法的追求,人总是无限接近,并在这种无限接近中得到发展!但是人们所能做出的努力,与彻底实现法的价值所对人们提出的能力要求总有或多或少的距离”。法律总是在不断完善,不断休整,解决好法的价值冲突之间如何平衡,解决好法的实践性与法正义性之间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为法治实践提供服务。因为正是在解决一个个价值冲突的过程中,法律不断进步,才真正地被实现。

参考文献

[1]摘自网易新闻:关于河北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专家意见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汤思芹(1993-),女,汉族,湖北荆门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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