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2017-10-14 20:40张博
大东方 2017年4期

摘 要:国籍是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紧密联系起来的枢纽,无论对自然人还是对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自然人国籍冲突现象的产生。随着社会发展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冲突;国籍法

一、自然人国籍冲突概述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因

①国籍法由国内法确定。国际上并没有公认的国籍认定标准,每个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规定谁是它的国民,谁不是它的国民。也就是说,各国可以根据自己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国籍立法上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执行不同的国籍政策。②国籍法随国情而变化。国籍立法一般会随着本国国情的变化而做出一定的修改。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世界上更是掀起了一股制定或修改国籍法的浪潮。例如,各国初始都不承认双重国籍或者抑制双重国籍,但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或容忍双重国籍。这种国籍立法原则的改变,必然会造成国籍冲突。

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

自然人国籍冲突表现分为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两种形式。①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状态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不同国家国籍的状态,也称为双重国籍。国际私法中,在自然人双重国籍冲突状态下,依国际私法规范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准据法时,会因当事人有两个国家的国籍作为连结因素致使准据法无法确定而造成法律冲突。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的不同。导致双重国籍的具体原因和事由比较多,可将其归为两类:一是由于出生。主要是各国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具体原则和规定不同,导致出生者因出生本身产生双重国籍。二是基于出生以外的事由导致产生双重国籍。由于一些国家的国籍立法规定,外国人可因婚姻、收养、认领或申请入籍等事由并不导致此人原有本国国籍的丧失,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②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状态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状态,即无国籍状态。无国籍状态产生的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导致国籍消极状态出现的具体事由可分为两种:一是由于出生。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导致出生者在某种情况下因其出生本身引发无国籍状态。例如: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国民,在只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国家境内所生子女,或无国籍人在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国家所生子女,都会因为出生本身而成为无国籍人。二是基于出生以外的其他事由,包括因婚姻、收养和剥夺国籍。例如,甲国法律规定,甲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或被外国人收养便因此自动丧失甲国国家,而乙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结婚或被本国人收养时并不会因此而取得乙国国籍,这就导致甲国人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的问题,国际公法主要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约束,以最终达到消除无国籍和避免双重国籍现象。而国际私法的解决方式是确定双重国籍或无国籍人的本国法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适用。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国国籍间冲突的解决 在自然人同时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情况下,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不问当事人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內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1986 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中第 5条规定:“如果被援用的是某人所属国法律,而该人属于多个国家,则适用与该人有密切联系的那一国家的法律,此种法律尤其可以通过其惯常居所或者其生活经历来确定,如果该人还是德国人,则优先适用德国法。”

外国国籍间冲突的解决 当自然人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均为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国籍,在适用本法时应以该人既为其公民又在其领域内有住所的国籍为准。

②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尊重当事人选择国籍权利的自由。

1939 年《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第1项规定:“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当事人非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外国国籍时,则适用最后取得的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三、以当事人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1912年意大利诉秘鲁卡涅瓦罗求偿仲裁案,意大利公民卡涅瓦罗在秘鲁注册成立公司并购买了秘鲁政府的债券。卡涅瓦罗去世后,其公司债券通过继承转让给三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拉斐尔出生在秘鲁。三个儿子均以意大利国民身份请意大利政府给予其外交保护,要求秘鲁政府清偿有关债务。1910年4月,秘鲁和意大利协议将该争议交付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法院认为:拉斐尔因出生而取得秘鲁国籍,又因为是意大利父亲的儿子而取得意大利国籍,所以这是双重国籍的问题。因为该人在多个场合以秘鲁公民的身份出现,比如他竞选秘鲁议员,接受了秘鲁驻荷兰总领事的职务等,鉴于其与秘鲁联系密切的种种实际情况,判决拉斐尔为秘鲁人。

1.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在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产生时,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法律为本国法。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某人无国籍或者其国籍无法确定,则适用该人惯常居所地国家法律,或者当其无惯常居所时,适用其居所地国家法律。”

②由受案法院法官决定。一些国家规定如果当事人处于国籍消极冲突状态时,应由法官凭借经验,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如1976年《约旦民法典》第26条规定:“在无国籍或多国籍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参考文献

[1]李旺.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法学杂志,2010(3).

[2]梅智斌.论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学理论,2011(8).

[3]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张博(1993—),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