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

2017-10-17 05:01贾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投标人资质投标

文/贾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

文/贾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废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之一,既影响了采购效率,增加了采购成本,也损害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笔者以自身从事的采购工作为出发点,结合某院校采购项目实际,分析梳理导致废标的具体原因,并提出应对防范措施,以期降低废标率,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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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一旦出现废标,不仅耗费了人力物力,增加了采购成本,还降低了采购效率,影响了工作进程。因此,如何防止废标,应当引起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高度重视。本文从对引起废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入手,提出一一应对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废标现象的发生,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1 以某院校为例2016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原因比例图示

2 废标原因分析

经研究,笔者认为造成废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资质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财库【2012】4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均规定: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实际发生的废标项目,特别是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建设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对资质要求较为严格,报名供应商就不足三家,大多因资质要求太高。还有个别采购项目首次招标设置的资质要求不合理,与本项目不相关,导致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修改后才得以开标成功。

2.2 技术需求具有倾向性

《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20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均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设定技术要求,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有的采购人由于缺乏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在进行市场考察和前期沟通后就已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申报采购项目时,提交的技术参数和条件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比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至少三个以上认证和检测报告,缺少一个就视作无效投标,条件苛刻,导致供应商产生质疑,影响了开标进程。

有的项目片面追求高标准配置,设置不合理条款,如要求非必要技术参数都必须达到某个具体数值,而不是范围数值,导致投标难度加大,无形中减少了投标供应商,出现废标。

2.3 个别评审专家不够专业

《政府采购法》第64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3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评标,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有的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专家,不够专业,未能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是把前期的主观认识带到评标现场,甚至做出带有倾向性的不合适行为,或者出现误判漏判,导致废标。

2.4 采购预算限额过低

一些项目在前期制定采购限额前未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减低,一些潜在供应商认为无利可图而放弃投标。

特别是工程类项目,以往工程招标供应商参与度很高,而现在特别是一些小型工程,如装修、整修、改造工程,报名供应商比例大幅下降,与当今人工费上涨,利润空间被压缩的市场行情紧密相关。有的由于预算价格过低,缺少供应商报名,甚至经过三四次招标均未成功,最终改为竞争性谈判。

2.5 采购项目非常规,市场有限

笔者所在的院校单位,时常需要采购一些特殊的仪器设备。但这些产品往往技术高端、专业生产厂家少、市场成熟度低,容易导致采购失败。

2.6 投标供应商对投标项目不重视,甚至串标围标

采购最后是以投标人的参与才得以完成,但投标供应商情况千差万别,水平不均,有的在关键环节上出现重大遗漏,导致废标。包括:资质证明文件有缺漏。如资质文件不全;重要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偏离或没做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串标或恶意废标。

3 防止和减少废标的对策措施

通过原因分析,结合实际操作,为了减少废标流标,提高采购效率,笔者认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需严格把控以下几个环节:

3.1 量体裁衣,合理设置投标人准入门槛

根据各个采购项目的不同需求,明确最终采购的目的,细致分类,区别对待,制定合情合理合法的不带歧视条款的准入条件。比如,法律已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能作为资质条件,工程类项目所提资质应与招标项目相称,而不能一味追求高资质。

3.2 做好调研,提供严谨专业的技术标准

建议采购方在启动采购项目前,尽量扩大调查范围,不仅针对个别供应商,在参数设置上下功夫研究,多找共性,尽量减少独特参数设置,结合实际需求,广泛而不失严谨的确定最终参数,提供科学合理的标准要求,使供应商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从而获得更加优质更有利于采购方利益的结果。

3.3 精心测算,制定科学的预算价格

采取横向纵向多比较,市场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精心测算预算,寻求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合理的预算价格。

3.4 明确标准,编制规范严谨的采购文件

尽快规范招标文件所有通用条款,做到前后一致,避免出现矛盾,引发歧义。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组织进行专家论证,确保科学公平。招标文件中必须详细明确投标人应提交的各种资料;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废标条款,且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需要特别提醒的事项使用特殊字体特别标注,以引起供应商重视。

3.5 做好开标前各环节准备工作

3.5.1 尽快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分类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经营专业、公司实力、信用等级等。以此为支撑,每个招标项目开标前及时掌握项目的报名情况,对报名供应商数量较少或非常规的项目,可以通过供应商信息库寻找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电话邀请的方式鼓励其参与。

3.5.2 组织项目答疑和意见征询

根据以往的经验,对于一些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供应商往往会提出不少技术疑问,而这些疑问常常是前期考虑欠妥或不到位的地方。因此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招标答疑,或者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减少不合理条款,答疑或变更内容以补充文件形式统一书面答复,以便加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避免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偏差。

3.5.3 提醒供应商做好投标准备

及时告知供应商准备好投标资料,做实前期工作,有准备的参加投标。在投标文件正式封标前加强复查力度,尽量减少投标失误。

3.6 规范评审操作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担任评审专家须具备一定条件,比如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因此建议对作为专家进行评审的采购方代表进行采购知识普及培训,尽快拥有一批专业性强、素质高、负责任的采购方评审专家,确保评标质量。进一步严格评审纪律,要求评委必须客观、公正、独立评审,认真、细致、全面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投标文件,避免重大遗漏,保证操作程序合法合规。

4 结束语

每个采购项目情况不同,可能出现废标的原因也有所不同,有的甚至是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采购人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申请预算经费、委托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负责评标定标,供应商负责参与投标。可见,完成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不只有集中采购机构,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诸多当事人,政府采购的风险点也是分别在这些当事人身上发生的。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程序的组织者,应该制定科学完善的制度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除防止自身工作不发生问题外,还要防止采购人的违规行为或供应商的串标行为。

工作中,应当及时把握项目进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加强与采购人的深度沟通,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政策培训和避免采购废标流标的措施指导,同时抓紧健全并使用好供应商等级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采购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标流标情况出现,以高效合理的采购,为部门建设发展大局服务。

[1]沙霏《如何减少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现象》载于《中国政府采购》2009第7期.

[2]胡云娥《怎样预防采购项目废标》载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纸》2006年12月2日.

[3]孙志涛《采购项目废标为哪般》载于《中国招标》2015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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