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检讨与适用

2017-10-17 11:09:42刘江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刘江伟

摘要: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之善意取得,我国《公司法》未做一般规定,而是在司法解释中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形式出现,规定较为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权善意取得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规范下,通过对比及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股权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现实性。然而,在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受到双重弱化的情形下,股权善意取得之权利外观基础是薄弱的,导致其不能简单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引入可归责性要件,对第三人的善意认定需要考虑对价是否合理、是否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股东会决议、行为人是否是商人等因素,以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股权善意取得;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债权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5005907

有限公司股权何以能被善意取得以及如何善意取得是公司法学长期热议的话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7条规定了股权善意取得,并将适用范围限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同时规定具体规则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对以上两个核心争议予以回应。然而,这不仅没有平息问题的争议,反而适得其反,不断被学者所质疑与诟病[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是对动产和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所作的一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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