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2017-10-19 09:39戚晓虹
中国科技纵横 2017年17期
关键词: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

戚晓虹

摘 要:《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参保人员列入改革范围,因此这些人的养老保险成了问题,本文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7-0224-01

1 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以下称“改革决定”)的过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难以处理。在《改革决定》出台之前,全国、各省甚至是市一级政府都没有相对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各地政府都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政策,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纵向不统一、横向不一致,不够规范。如在参保范围、征收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支付口径上,各地都是自行规定。国务院《改革决定》颁布后,明确了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支付口径等进行了统一规定。但是在对参保人员的核定上,尤其是在改革之前就一直按照本地原有政策规定参保的非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怎么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说明。目前,一些地方将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的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参保,在操作上难度较大,成为群众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好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江苏省大部分地方都是从1995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以滨海县为例,1995年4月出台了《滨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审判与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以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参保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集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文件没有明确一定要有编制才可参保,以致一些非编制工作人员就进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序列。经了解,其他地方情况也类似,有的还将村支部书记也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甚至有的县还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奖励,让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也参保,以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编制人员不断增加,有的县是几百人,有的县达上千人。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改革决定》没有将非编制人员纳入改革范围,因此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难以解决。首先,职工不愿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改革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我县试图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80多名非编制人员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这些人员坚持不转。其次,单位缴费资金无着落。新政策实施后,缴费比例提高,同时还增加了职业年金,编制内人员的单位缴费列入财政拨款,非编制人员的单位缴费财政则不予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又无资金来源,其非编制人员单位缴费资金就没有了着落,直接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 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目前,面对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四点对策建议。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要与编制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确保国家政策的实施。同时考虑到历史问题,这部分人员中如继续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其退休后可继续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事企缴费差额和待遇差额委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收不抵支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是将非编制内已退休人员转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为保证平稳过渡,转入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企、事业养老金待遇对比就高法,即按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标准重新核定、发放养老金,并将企业养老金与其本人2014年9月份原养老保险待遇对比,低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补足,委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三是对于《改革决定》颁布实施后聘用的非编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是从国家或省级政府层面制定機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措施或参保政策,便于县级政府操作。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于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可又没有明确按什么规定,怎样进行清理规范,以致县一级政府难以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针对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清理规范措施,县一级政府才有操作依据,职工才能认可。否则,各地自行清理规范,职工不与认可,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改革决定》的贯彻落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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