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桃红
作为一名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复核人员,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发现审计报告中一些常见问题和不规范用法,经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用法和引用《审计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审计署制度2015年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参考资料,现归纳总结如下。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失效、不甚恰当、不够规范
(一)适用失效或废止的法律法规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要把握三点:一是是否有效,有无被废止或被重新修订、补充;二是违规问题的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律时效期内;三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上位法是否具有時效等。
(二)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引用不完整
常见用法:引用比较长的具体条款内容时,只引需要的内容而将其他省略或需要的内容前后都用省略号代替。正确用法:一般情况下内容要引用完整。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而不能只引用所需要的一句或几句,其他用省略号代替或直接不引用。
(三)法律法规的顺序引用不当
常见用法:无顺序、无规律地引用。正确用法:若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照法律效力的高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引用。引用顺序如下:先法律及法律解释,然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再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最后规范性文件。
(四)法规、规章引用不准确
引用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注意名称的准确性,应当书写全称加文号。不得随意简略,更不得错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