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

2017-10-21 21:40:43史卫萍董乐
卷宗 2017年3期

史卫萍 董乐

摘 要:应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是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常用的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方法,其中在进行技术特征对比的过程中,容易将关注点仅仅放在区别技术特征以及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效果上,而忽略技术方案的整体,忽略其他非区别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整体上技术效果的影响,以及非区别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的关联,从而导致割裂技术方案,教条化评述创造性的错误。本文基于两个实际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讨论了三种情形下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对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影响。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方案;整体考量;技术启示;技术效果

1 引言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其判断标准是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一般性的判断方法是“三步法”,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是在审查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判断方法。

“三步法”第(2)步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审查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分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