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法人面纱

2017-10-24 11:26:08蒋强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9期

蒋强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起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或)控股股东的案件日渐增多。此类案件的被告多为生产商,多为重复侵权或者变相重复侵权。权利人追究各被告的连带责任,意在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否认公司人格,也有法院认定共同侵权,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新现象,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看法。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以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所称“债务”“债权”,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引入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解释上并无障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股东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自然人通过公司外壳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一枪换一个马甲”,意图逃避甚至成功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为保护知识产权,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行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刺破法人面纱,关键是把握好法律标准和证据标准。

二、知识产权诉讼刺破法人面纱的法律标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刺破法人面纱的条件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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