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理论的古今之争

2017-10-24 00:21姜雯
文教资料 2017年20期
关键词:利维坦霍布斯

姜雯

摘 要: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学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早期的政治思想,后世的国家学说深受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霍布斯作为君主制的坚实拥趸,在《利维坦》中言明了亚里士多德,更准确地说是亚里士多德主义,是他的强劲对手。二者在国家目的、政体分类等问题上冲突激烈,在暴力问题上又殊途同归,这其中的矛盾与张力值得研究与深思。

关键词: 霍布斯 利维坦 亚里士多德主义

施密特曾说:“霍布斯得享盛名和声名狼藉,更多的是因为他的《利维坦》,而非因为其所有其他著作。”①这是对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地位沉浮的真实写照。如今我们一般了解的是霍布斯对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基础性地位,而在他生活的时代,批判他的者比支持他的多太多,在他们眼中,霍布斯坚持无神论,不讲道德还支持暴政,这些批判让霍布斯声名狼藉。但正是霍布斯的这种“不走寻常路”让他在后世散发了独特的理论魅力,让人们研究他为何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敢于发声。

一、两种思想主要内容简述

(一)霍布斯的国家观

如果说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是他的核心思想的话,那么《利维坦》中的国家主权学说则是他国家学说的关键。绝对主权是国家的灵魂,它给予了国家生命和活力,是国家秩序得以建立的根据,也是维持国家秩序的重要力量。

首先,建立主权的目的是“抵御外来侵害和制止互相侵害”②,可以说主权的目的就是安全和平和对外防御,这三者共同指向的是人们的“自我保存”和最基本的生命安全。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消极状态,人们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也出于对死亡本能的恐惧,人的动物性得到充分的彰显。但这种无休止的战争终究无法保证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就需要外在的公共权力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主权者作为主权的行使者,是指“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③。这时候的主权者不仅代表自己,更是国家人格的承载,他的行为代表国家意志。主权的产生来自于契约的签订,但是一旦国家和主权建立后,带来的却是绝对主权,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反对国家意味着反对自己,这是不合适的。由此可见,霍布斯借助人民主权的方式,达到绝对主权的目的,根源在于对君主制的拥护和支持。

关于主权者的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列了十二条之多。主权不可以被转让、不可分割、不可限制。霍布斯认为:“其中任何一种权利不论表面上根据什么言辞转让出去了,只要主权本身没有直接宣告放弃、而受让人又没有不再将主权者之名赋予转让权利的人的话,这种让渡便是无效的。”④主权也不能被分割,因为“国分则国将不国”,当初英国内战也与其主权分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权更重要的特点是主权是不可限制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这种至高无上是与其他权力相比较得出的,在一个国家内,人民的自由、官员的自由、各种政治团体、国家制定的法律,都不能成为限制主权者权利的理由。因此,在世俗国家内主权者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无限的。

(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国家观

亚里士多德主义不仅仅包含亚里士多德本人的学说,还包括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可以从他的《政治学》得到较集中的展现。在古希腊,国家被称为城邦,亚里士多德开篇就指出:“我们见到每一个人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国家的目的是最高的善,而非霍布斯关注的人的自我保全,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奠定了各自的论证基础,也是后来两种思想发生激烈碰撞的原因。

公民是指城邦中的自由人,主要部分是奴隶主阶级。只要是城邦中的公民,就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这样的观点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民主倾向。在关于城邦起源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人是政治的动物”,二是因为人类生存的是为了谋求最高的善和德性,仅仅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集合在一个团体之中,大家才能共同创造出优良的生活。

关于城邦形成的过程,亚里士多德提到了家庭是构成城邦的要素。家庭是“人们日常生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形式”⑥,后来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多,产生了更多的家庭,这个过程犹如树木生长的过程一样,正如国家形成发展的过程一样,不是人的意志所能改变的。

关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在13世纪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以柏拉图哲学为主变为以亚里士多德哲学为主。亚里士多德的唯名论引导人们重视感性现实的世界,注重归纳法,在认识论方面采用经验还原的方式。在霍布斯眼中,经院亚里士多德主义是造成人类“精神黑暗”的始作俑者,他反对和批判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天然等级学说和城邦自然形成的理论,在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学说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二、两种思想的主要差异

(一)国家目的不同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不是建立在家庭上的,而是建立在原始个人之上的,不同的人为了相同的目的联合起来,通过契约建立国家,这个共同的目的是避免暴力死亡、获得和平稳定,除此之外,其余的目的都是不可期的。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不仅要求人类可以安定生活,更希望人们走上优良的道德生活的道路,这就是说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是过上美好的生活而不是看重生命价值。

(二)国家形式不同

亚里士多德在政体分类方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一是以国家宗旨为标准将政体分为考虑整个城邦人民利益的良好政体和只考虑少数统治阶级利益的变态政体;二是统治階级的人数。在霍布斯眼里,所谓的变态的政体只是一些在某一政体中不是利益既得者的偏见,他分类的标准是拥有主权的主权者,也就是君主制和主权议会制。霍布斯也从一些方面论证了君主制的优越性和议会的种种劣势。他说:“不论任何人……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开福利,但他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⑦

(三)国家形成的原因和过程不同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人们是为了逃避原来的“自然状态”谋求自己的生命安全,才签订契约建立主权国家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并不那么可怕,而是代表一种朴素的自然力量。当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城邦起源时,是从人性入手的,而作为“恐惧的孪生兄弟”的霍布斯,则更多设想的是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基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这让他害怕回到自然状态,同时对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产生怀疑。霍布斯认为,如果说人类是由于合群的天性而结成政治社会的话,那么怎样解释为什么同样是人,人对人的爱却是不同,又怎么解释为什么有的人愿意与这样一些人为伴而不是另外一些人。在他看来,就算人们自发地合群或者结成社团,并不是出于他们自然的友爱,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比如荣誉、地位。关于国家形成的过程,亚里士多德是从自然生长的角度阐述的,突出其自然缓慢的特点,霍布斯眼中的过程似乎没有这么慢节奏,而是仿佛某一天,人们受够了在自然状态下时时刻刻处在危险之中,一致同意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建立一个主权国家。

三、两种思想的共同之处

尽管在许多方面,二人各执一词,但是要看到霍布斯并非对亚里士多德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全面否定,在有些问题上霍布斯从亚里士多德那受益颇多。早期的霍布斯曾经在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译注的前言里说:“很多人已经注意到,荷马之于诗歌,亚里士多德之于哲学,德摩斯梯尼之于雄辩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古人,至今独占鳌头,在随后的岁月中,无出其右,甚至无人可以望其项背。”⑧由此可见,当时的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是哲学的集大成者的定见,并无异议。只是随着后来霍布斯本人的理论建构和时代发展,他终于走向了一条与亚里士多德背道而驰的道路。

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有对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与霍布斯的《利维坦》与《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三本书的相关文本对照,可以看到霍布斯的行文方式和一些核心观点,与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霍布斯很有可能是汲取了早期学习经院哲学的养分,而后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

在关于暴力与革命的问题上,两人的观点有些相似之处。亚里士多德把革命和暴力的原因归结为寡头派与民主派的对立。在《政治学》中他写道:“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途径:民众的吵闹都着意于财货的不平……他们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⑨而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关于革命和暴力的看法则心领神会,他还采取其中他认为可以巩固君主制的部分,比如高压政策、严刑峻法、散步不和的种子让人们互相猜疑等。

四、结语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受古希腊的自然观和人生观的影响,他的哲学思考开始于这个问题:什么是人生追求的最终目的呢?对于此希腊人普遍的看法是幸福生活才是最有价值的生活。幸福的生活不应囿于物质的享乐,而在于以追求至善为目的。到了霍布斯,人性开始解放,死亡是首恶至恶,追求个人保全无可厚非,人本主义的力量得到了充分的彰显。虽然在霍布斯的著作中,他对亚里士多德及亚里士多德主义嗤之以鼻并开展了猛烈的批判,但是从后来的研究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既是霍布斯的强劲对手,又是其影响一生的良师。

今天,我们应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二者进行剖视,进行扬弃。

注释:

①[德]施密特著.应星,朱雁冰,译.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②③④⑦[英]霍布斯,著.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132,140,144.

⑤⑥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務印书馆,1965:3,6,70-71.

⑧修昔底德,著.郭小凌,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著.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德]施密特,著.应星,朱雁冰,译.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美]列奥·施特劳斯,著.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5]王钧林.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J].齐鲁学刊,1982(05):55-60.

[6]艾克文.亚里士多德与霍布斯对人与政治关系认识的比较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57-61.

[7]王军伟.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颠覆[J].前沿,2013(18):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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