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工作

2017-10-26 21:36马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突发事件检察机关

摘 要 根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何通过针对性培训有效增强司法警察防范和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能力,不但是检察机关各级警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检察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有效行使法律职能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涉检 突发事件 培训

作者简介:马林,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85

一、涉检突发事件的概念、内涵及主要特点

(一)涉检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内涵

根据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谓涉检突发事件,顾名思义就是指涉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突发事件。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涵:

一是涉检突发事件一定是涉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件。事件的发生地可能在检察机关工作区域内,也有可能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活动的其他区域。

二是涉检突发事件一定是突然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有可能是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也有可能是火灾等事故灾难,还有可能是闹访、示威以及针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攻击、人身伤害等社会安全事件,通常具有突然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

三是涉检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处置不力还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涉检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涉检突发事件作为突发事件这一大概念下的一个分支概念,其与突发事件本身存在着许多共同属性,但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事件发生的突然性。绝大多数的涉检突发事件是在人们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通常没有任何征兆,人们难以对事件进行预测和预防。

2.发展过程的紧急性。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速度极快,留给人们应对处置的时间往往极其有限。

3.事件结果的破坏性和危害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常常伴随着破坏性的结果。一是涉检突发事件往往关系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置不当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资财产的损失。二是涉检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多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附近,容易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产生阻碍和冲击,甚至对案件的办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三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涉检突发事件往往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和议论,处置不当容易损害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检民矛盾。

二、当前司法警察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训练积极性不足

在当前司法警察培训实践中,部分干警对于涉检突发事件往往存在着“三低”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发生涉检突发事件的概率较低,即便发生了,自己也很难碰上。二是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少,警械装备较公安民警相对薄弱,发生突发事件后,主要还是依靠属地公安、消防等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帮助解决,自己能发挥的作用低。三是认为法警部门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部门,司法警察主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自认为地位低人一等,缺乏必要的职业荣誉感,进而导致参训热情低,训练积极性不高。

(二)训练内容与实际需求衔接不紧

现阶段司法警察培训,主要还是侧重于体能训练以及擒拿格斗、防暴队形、盾牌、警棍等一般的警务技能培训,具体内容上多以擒敌拳训练,以及警棍、盾牌、手铐、警绳的使用为主,缺乏必要的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心理学知识、灾害自救互救常识、防爆器材操作使用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司法警察在真正面对突发事件时,往往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置经验和专业技能,给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工训矛盾突出,组织训练难度大

根据高检院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但人员落实不到位,警力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部分法警仍分散在各科室,这种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问题,必然导致法警的日常训练难以有效开展,特别是防火、防汛演练等需要全院参与的训练科目,更是需要全院各部门的配合,组织协调难度大,势必制约训练效果。

(四)队伍结构不合理

一是队伍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出于工资待遇、未来发展前景等现实考虑,新招录大学生多倾向业务科室工作,即便招录时是法警编制,正式参加工作后,大多也都安排在各业务科室,很少能留在警队工作。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缺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造成警队发展缺乏后劲。

三、加强司法警察培训工作,提高涉检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一)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相关条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有协助执行拘留、逮捕,协助追捕脱逃嫌疑人,协助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和权力,为司法警察应对处置涉检突发事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而突发事件往往事发突然,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有效应对,作为司法警察,必须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才能够放开手脚、从容应对。

(二)加强应急反应训练

法警部门是检察机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中坚力量,是检察机关的“快速反应部队”,一旦有事,必须在第一时间部署到位,因此要通过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快速部署的能力。一是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设。快速决策、快速部署、快速反应,是成功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前提,而完善的应急预案,则是快速反应的基础。预案想定要尽可能覆盖检察机关可能遇到的各类突发情况,方案应尽量详细,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科学编组,尽可能将任务细化到人;二是要依据各预案定期组织全要素演练,要细化每一项流程,规范每一个动作,要让每一个人都熟记自己的任务,同时了解友邻的任务,通过反复演练,提高配合的默契程度。三是视情况组织一人多岗训练,即要求一人能够胜任多项任务,以保证在人员缺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做出有效反应。endprint

(三)加强心理训练

心理训练从狭义上讲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使人们形成良好心理状态的过程。主要目的是要将正常人的心理状态提升到更高的水平,从而提高其心理抗压能力以及长时间从事高危险、高强度工作的能力。干警在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常常身处各种矛盾焦点的中心,工作强度大,标准要求高,稍有不慎即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心理上始终处于高压亢奋状态。因此在培训过程中,加强对司法警察的心理训练,提高心理抗压能力就显得十分必要。

(四)强化专业训练

可尝试与消防、救护、反恐防暴等专业力量开展联合训练。处置应急突发事件,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一些专业防爆器材的使用、灾害救护常识等,通过专业人员面对面示范和手把手辅导,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相关专业技能。另外应急突发事件往往发生、发展十分迅速,一旦事态扩大,仅凭法警部门有限的警力,很难圆满完成任务,而与社会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联合训练,有利于彼此增进了解,提高配合的默契程度,甚至可以探索设置沟通预警热线,一旦有事,及时沟通,互相支援。

(五)加强新媒体知识培训,提高媒体应对能力

当前司法改革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开展,检察机关作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旦发生涉检突发事件,必然受到新闻媒体的争相报道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而在当前这样一个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新兴媒体层出不穷、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作为应对涉检突发事件中坚力量的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网络及媒体宣传,就成为一个绕不开、躲不过、拖不得的课题。一是要加强对新兴媒体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解决“知识恐慌”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学习,了解网络信息的传播特点和规律,了解网络新闻报道的偏好和侧重点,了解大众的关注点。二是要加强媒体应对能力的训练,解决“本领恐慌”的问题。要习惯于在媒体的镜头前、在手机的摄像头前,甚至是在群众的注视下开展工作,了解自己的身份、任务和权限,知道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哪些该做、哪些不該做。

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警务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中坚力量和坚强后盾。如何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对涉检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法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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