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党化司法

2017-10-30 23:48:05李烁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7年5期

摘 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积极推行一党专政,实行所谓的训政。这一时期,其司法制度也笼罩在其政党制度之中。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院长的居正提出了“党化司法”这一观点。“党化司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党化司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但也有极大地局限性。对于当前的法制制度改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党化司法”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義。

【关键词】训政;党化司法;司法独立

1 “党化司法”提出的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推行由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即“训政阶段”。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是孙中山建立民国的程序。他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表现为党化司法。

党化司法最初由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院长的居正提出。他所推崇的党化司法并不是一般人庸俗的理解,而是司法“党义化”。就是将“党义”付诸并贯彻于司法之中,这是在“训政时期”这一背景为前提的情况下所推行的司法制度,而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等为核心的“党义”中,司法必须将其贯彻。

“党化司法”这一观点的倡导者们所推崇的“党义化”在实际操作中弥补了立法不足带来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党义”作为审判依据,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这一点与汉代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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