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思考

2017-11-01 08:32王婷闫占杰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32期
关键词:公开

王婷 闫占杰

摘要:从政府、公众、企业三个主体出发,系统梳理政府定价行业成本信息公开的意义,综述了现阶段成本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深层原因,给出加强成本信息公开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思路。

关键词:政府定价;成本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2.008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价格改革,其中主要一个方向是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市场决定价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务院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集中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等一些无法利用市场竞争的项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科学制定价格的核心在于准确核定成本。目前由于成本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社会各界对政府定价行业成本核定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尚存质疑,定价的合理性自然饱受争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指出:要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因此,成本信息公开,已成为当前价格管理领域急需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目前在成本信息公开领域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所以,对成本信息如何去公开,通过什么途径去公开,哪些内容需要公开等,都需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从长远看,加强成本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成本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1成本信息公开可有效杜绝“成本转嫁”现象,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一些政府定价行业,尤其是部分垄断企业,商品的定价不够合理,性价不成比例,企业员工享受着高收入、高福利、高待遇,接待费、办公费等行政消耗性开支居高不下。据相关调查披露,有的垄断行业的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10倍,而这些高工资往往是通过将不合理开支列入成本,让公众买单得到的。同时,由于过去成本监审制度的缺失,导致监审责任不明晰、行为不规范,从而使定价过程中的成本审核只不过是走走过场,容易出现“报多少、定多少”的情况。而真实的成本信息往往被打着“商业秘密”的旗号,不被公众所知,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如果成本信息公开,必然要接受各方监督,这既可增加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又有助于政府定价部门核减不合理成本,防止企业将不合理开支转嫁给消费者,进而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可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迫使企业通过依靠技术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来压缩成本、提高利润。

1.2成本信息公开可终止“东拼西凑”局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目前并非所有的政府定价行业都是盈利行业。例如,近年由于受物价水平、人工工资的较快增长及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在招生考试阅卷中的广泛应用,硬件成本大幅度提高的共同影响,某省部分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实际成本现在已经达到200元/人,而现在收费执行的还是2000年的90元/人的标准,但是一提涨价公众就会反对。一方面学校只能从财政申请资金来弥补;另一方面个别学院私下向考生收费。具有维权意识的学生给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后,学校又不得不将钱退回,对于学校来说,这样私自违规收费的行为对于缓解财政亏空来说不仅无济于事且严重损害了学校形象。如果将成本信息公开,调价的阻力就会减少,上述问题就能有效解决。再如, 2010年某省在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中得出,大型灌区农业供水终端水价仅占合理成本的30%,员工实发工资也仅勉强达到应发工资的60%,企业为维持运转,有的灌区用城市供水收入来弥补农业供水的亏损,有的灌区用发电收入或承包水利工程来弥补农业供水亏损。这种让企业“拆东墙补西墙”或长期负债运转的情形,不利于国有灌区持续健康发展。其实在供水这类公用事业中,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是,政府缺位或不到位,大量的政府行为所形成的成本压力,却只能由企业艰难承担。而成本信息的公开,则有利于把水的“成本这笔账算清楚”,进而理顺政府、定价行业在供水运行中的责、权、利,促使各方主体履行责任。这更有利于政府、定价行业自觉履行义务,真正让灌区走出难以为继的困境。

1.3成本信息公开可塑造“阳光执法”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府是价格活动买卖双方利益的调和者,既要保证卖方的合理利润,同时也要保障公众的正当权益,在定价工作中能否摆正位置,让利益的天平不偏向任何一方,乃是非常重要的。而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归根结底是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部分。能否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公开接受各方利益主体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仅关系着定调价的科学性,同时也关系着政府各项改革推进是否顺畅。2014年,宁夏,浙江等省区高校学费普遍大幅度提高,社会对此反应强烈。据《中国青年报》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76.1%的受访者表示反对,并对定价成本及定价过程存在质疑。在这种情况下若强行调价,势必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更有甚者,因为对政府调整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构成没有全面了解,以至个别价格调整时出现一些公众抵制电价、水价的恶性事件,这与政府不断改善民生初衷是不符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2成本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在政府定价的行业中,成本信息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公开行业寥寥無几,目前只有城市供水行业做到了成本监审信息公开,其他行业基本处于半公开或者不公开状态。二是没有统一的成本信息公开渠道,究竟应是通过主流新闻媒体诸如电视台、报纸公开成本信息,还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媒体;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渠道公开成本信息,还是由企业自行公开成本信息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没有统一的公开标准。究竟是仅仅公开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大项,还是逐笔公开成本开支中的细节,以及要不要成本信息的分析和说明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四是公开信息质量低下。普遍存在公开成本信息含量低,关键信息不披露,信息分析不足,费用分摊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有的甚至提供不真实的成本信息来误导政府和公众。五是监督体制不健全。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考核、责任倒追等机制,在现有成本公开行业中,对于瞒报、漏报、不报等行为,政府无法起到应有的执行与监督作用。六是公众获取成本信息能力有限,对企业的“成本账”心中无数。长期以来听证会是公众行使权利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非独立性,往往会流于形式,通常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表”,听证的结果往往体现的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非公众的利益。endprint

导致成本信息不公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层面来讲,公开体制不健全,缺少权威的公开依据。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倡成本公开,但大部分停留在方向的指导上,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如成本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方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定价行业钻空子,仅仅依据《会计制度准则》、《会计法》等通用法规,向特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有关的会计信息,如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很少进行其他成本信息公开。而且监管机制、奖惩机制等制度建设也基本都是空白,故公开信息的质量性、真实性、可靠性大打折扣。从政府角度来讲,以前的定价工作较为粗放,公开的越多暴露出工作中的问题越多。现在国家提出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但由于起步较晚,在机构设置、职责权利、公开方法等方面也都没有经验,还处在探索期。从定价行业主体角度来说,部分行业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愿意公开;相反,还有一些主体想公开,但是缺少公开的平台和渠道。

3加强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是加強制度建设,制定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建议由国家或省级权威部门制定《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对在信息公开活动中政府部门、行业或企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迫使定价行业公开成本信息,并辅以适当的奖惩机制,引导定价行业自愿、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对政府定价行业成本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等细节予以明确,填写指标不可“一刀切”。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有针对性地设计政府定价分行业成本信息公开表格,必要时配以成本构成分析。通过不断补充、修订、完善制度,形成系统全面的信息公开准则,实现在成本信息公开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全面规范公开行为。

二是多措并举,实现成本信息全面公开。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带有预警功能的政府定价分行业成本信息库,实现定价行业公开信息,便于行业自身进行成本横向、纵向对比,提高效率;便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时监测成本,确定介入监审的时机,在现有定调价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不定期成本监审方式,价格管理工作化被动为主动;便于公众全方位了解及第三方机构监督成本信息。二要公开监审过程,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众等参与成本监审,并随时接受咨询和监督。三要公开监审结论,突出成本监审核算依据、核算办法以及核增、核减理由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回复情况向社会公开。四要落实好听证制度。价格听证会可以采用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形式,公众可以通过网上实名注册来参与互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强化监督,确保成本信息公开质量。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计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开展成本信息公开监督工作,以对定价行业公开的成本信息进行全方位监督。同时要明确第三方机构、当事人的主体责任,保障公开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监督的公正性。为了增强公正性,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地域之间循环交叉复审,对原始成本信息以及审计机构的审计信息进行核实,落实成本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建立责任倒逼制度,尽可能的减少成本信息公开中不真实、不合理的因素。

成本信息公开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要进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成本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必将被逐一破解,到那时,人人是价格制定的参与者,人人是价格制定的见证者,公众与定价行业之间的误会将进一步减少,政府的公信力必将进一步提高,人民和企业的权益也一定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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