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标准化
1989年,国务院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二十多年来,该制度在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通知指出,要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
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机构编制部门为1,民政部门为5,工商部门为9,等等。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标识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机构编制中,机关为1,事业单位为2,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为3,其他为9。民政部门中,社会团体为1,民办非企单位为2,基金会为3,其他为9。工商部门中,企业为1,个体工商户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其他部门为1。
第3位至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2260编码。
第9位至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11714编码。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校验码计算方法参照GB/T1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