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仍需改进

2017-11-03 05:52代丽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17期
关键词:标签经营监管

文/代丽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模式带动了食品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也给人们网购食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网络食品消费份额的逐年攀升,互联网背景下的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也给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 年正式实施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网络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当前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仍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法律复杂、取证能力不足、违法行为查处难等难题。如何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试从常见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入手,结合基层执法经验,尝试提出改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网络食品经营安全风险较大

网络食品经营是基于网络或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各类食品的一种经营模式,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有别于传统经营方式,网络食品经营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便捷性、信息不对称性、安全风险大的特点。

开放性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和销售食品,没有国家、种族、性别、年龄、职位高低的限制,也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彻底打破了传统食品经营的区域限制。

虚拟性 网络食品交易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完成,具有较强的虚拟性。

便捷性 动动手指就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全球轻松交易,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包括:跨境进口食品、餐厅外卖、食材配送等服务。

信息不对称性 网络食品经营商家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消费者很难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造成信息的不对称。

安全风险大 消费者通过网络支付钱款面临是否能及时收到食品、个人隐私信息是否被泄露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特殊的交易方式及特点,为消费者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给违法行为者带来可乘之机,更给监管带来新的难题。

网络食品质量安全无法保障

销售问题产品,质量安全无法保障 2016 年的“3•15 晚会”曝光了“饿了么”订餐平台销售问题产品。2016 年4 月,“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因多个商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又被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重处罚15 万元,第三方网络平台中商户无证经营、销售问题食品等问题,再次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作为大型订餐平台尚且如此,散落在淘宝网、微信群、QQ群等交友平台经营的食品质量更是难以保障。另外,网络销售的食品中自制食品占据了不小的比重,这类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无法获取该类食品生产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了解其生产环境、生产环节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食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开展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与线下实体销售相比,网络食品销售的劣势是消费者看不到实物,只能被动接受卖家网页宣传的食品相关信息,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网络经营者是否诚信经营决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等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有一些商家利用网络做虚假宣传,在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广告图片或视频介绍中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或服务质量,或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试用产品,而在实际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借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如: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保健作用;更有甚者,宣传某些食品具有药用功能、能改善身体状况,殊不知,其食品中添加了大量西药和激素,长期食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销售的食品无标签或标签标注不规范 网络经营食品标签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经营的自制食品和零售食品无标签标识。自制食品或零售食品的经营条件一般比较简陋,不具备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无法达到卫生、环保部门要求的条件,缺乏基本的标签和注意事项介绍;二是进口食品无标签。当前,网络销售的进口食品,有的不具备合格的中文标识,无中文标签,无任何检疫标志;三是预包装食品网络经营标签问题突出。有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有的标签与食品不符,如: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不一致。有的标签标注不规范,如:产品标准标注错误、某种成分特别强调而未标注含量、修约值标注不规范等等。这与《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相违背。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 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的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按照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起到防止食品变质、改善食品感官性状、保持提高营养价值、增加食品品种、方便食品加工等作用。但是一些不法网络食品经营商贩,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在其生产的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比如:大量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被违规添加在蜂蜜、酒类中;以价格低廉的工业明胶代替食用明胶;更有甚者,对网络经营的自制蛋糕、蜜饯,在制作的过程中,完全依据个人的掌控,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没有标准或不按相应的标准生产。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一旦出现问题,想要对食品中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但因为大多检测机构不接收个人检品,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又无相应的证据支持,维权的道路可谓难矣。

未按要求贮存运输食品,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 网络经营的食品未按法定要求贮存和运输,等送到消费者手中时,已变质或已超过保质期。如:网购食品中因生鲜类食品的新鲜度,以及糕点变质引起的投诉率始终居高不下。通过网络销售的糕点、水果和生鲜类食品,对时间和温度要求很高,在仓储、物流和配送环节特别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严格规范网络销售行为保障群众利益

严格网络准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网络销售行为 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管,严格网络准入标准,实行入市和退市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应先行取得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包括责任义务和退市等内容的协议,依法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档案,做好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交易数据等保存工作,并监督执行。加大非法食品网络销售的清理和食品下网退市力度,把好准入关。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线上和线下的日常监管,一是加强抽验和自检。可以利用“神秘买家”制度开展监督抽验,把网络食品抽检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可以建议第三方平台对所售食品开展自检,为其提供快检设备,帮助其建立食品自检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其进行技术指导,明确重点自检的食品品种,比如:畜禽、生鲜产品等,实时掌握线上商户的实体店、库房位置,销售食品的检验检疫情况等。二是实施网络销售食品经营商实名管理制度。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建立和完善网上证件申请受理、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及反馈、经营主体合法性及真实身份和违法信息查询验证以及网上发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消费警示、网络消费注意事项、曝光典型案例等。三是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库与监管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实时对接,建立监控模型,通过监测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的基础数据和动态数据实施自动化监管,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购买食品时实时获得官方权威信息,对相应店铺进行鉴别;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消费者的反馈,及时、精确地获得相关店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精确执法,以提高执法效率。四是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把加工过程在网上进行实时播出。“明厨亮灶”是对实体餐饮单位提出的一个标准,消费者可以透过透明玻璃看到食品加工的全过程。可以建议第三方平台,在选择入网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时候,优先选择达到“明厨亮灶”标准的实体店。五是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基于二维码识别技术能够针对食品的特点,快速、准确、实时采集到食品安全质量信息,从而实现对食品的全生命周期的追踪管理。从源头抓起,借助于互联网的追溯能力、大数据分析能力和信息共享传播能力,互联网时代食品安全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未来食品可能都会带上自己的二维码,大家就会知道每一颗大米来自哪里,由谁播种,完全可以做到可追溯。追溯技术有助于解决食品造假等问题,通过追溯系统的应用,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让制假造假不法分子无处藏身,食品追溯技术也将成为国家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有力的政策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群众利益 监管部门应加强网监队伍建设,安排专职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实现网络巡查的常态化,建立违法行为查处的长效机制,并对其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网络食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的案源发现、调查取证等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其在线取证、网络食品抽验等执法水平。

与此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网络订餐平台违法行为进行搜索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二是强化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督执法,对于已曝光的问题但店铺中未下线的,以及新查出的问题店铺,定期进行曝光,订餐平台未尽到合法审查义务的,一律立案查处,从重处罚;三是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监管,对网络订餐平台监管中发现的无证餐饮单位,要进行实地查处,在线下无照无证整治中发现的无证餐饮单位,要调查其线上经营情况,追究平台审查管理责任;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与主流媒体合作,正面报道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情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频次,鼓励社会参与,加大对利用互联网违法从事餐饮经营行为的监督举报力度。

加强沟通协调,健全执法机制,增强打击合力 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复杂而隐蔽,单靠一个部门很难达到全面打击、有力震慑的效果,积极加强沟通,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食品违法行为实现无缝监管,显得极为重要。比如:可以建立网络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集中打击资质不全的违法行为;建立与多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突出打击跨地区违法行为;建立与公安、工商、缉私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及行刑衔接长效机制,重点打击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让网络违法行为无处藏身,确保群众网购食品安全。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人带队检查网络食品经营实体店

加强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责任,增强行业自律 根据信用体系的相关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处罚失信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要求负有监管责任的第三方平台须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的审查,其信息必须详细,包括: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而网络食品经营者作为普通的市场经营主体,也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处罚失信行为,提高其违法行为成本。

对此,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好的做法,比如:提高违法行为成本,严厉处罚;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规范经营,如果网络食品经营者不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的登记和认证工作,不仅将面临不能经营的风险,而且还会对其在银行贷款、税务、许可证办理和更换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使网络食品经营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完善立法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为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正式实施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各地也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3月颁发实施了《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四川食药监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但由于网络食品交易具有虚拟性等特点,监管要比一般食品交易行为更复杂。虽然目前网络食品经营已实现有法可依,但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现实困境要求亟须加强立法,在《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网络销售食品管理办法,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应探索网络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尝试建立网络案件行刑衔接、跨地区监管、部门联动、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多项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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