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7-11-04 19:55:27孟泓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民商法,见字见义,即是为“民”为“商”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经过不断的实践提升之后,最终由旧走向了新,并且还在继续创新,适应社会。本文旨在从现代民商法的“新”出发,分析该种法律的先进性,并探讨该法现存的局限性,从而提出解决对策,为其今后的持续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65-02

作者简介:孟泓宇(1990-),男,汉族,安徽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在当代,人民面临的社会环境逐渐变得复杂,简单的社会道德制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自我保护的需求,将“无形的制约”转变为“现实的约束”已经刻不容缓,这就为民商法的形成提供了需求基础。发展至今天,社会的复杂化仍呈现上升趋势,因而,将现实约束具体化、细密化就成为了今天法律发展的新方向,这也就促进了更加全面具体的现代民商法的形成。民商法由旧到新的过程,是一条漫长的路,但也是前景广阔的路。它不会止于眼前,还会继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其先进性,对其继承并发展,分析其局限性,不断突破自我。

二、先进性

(一)社会进步性

民商法,见字见义,中心在“民”和“商”两处,也说明了该种法律是为保护人民的经济权益而生的,在经济权益保护之下,该法律还兼护着人民的名誉等权利。

但是,在旧民商法中,法律的功能侧重明显。这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是“商”“民”侧重,旧法律在运作过程中不以“民”为中心,反以“商”为中心,这就使得法律的属性转变,成为企业的“家”法,而不是人民的“公”法,很多企业与人民的矛盾由此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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