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合法性

2017-11-04 23:00:17张笑雨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法院在进行诉讼或处理特殊案件时,往往给当事人指定律师,全权代理诉讼。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了律师强制代理,我国以依法治国为基本国策,律师强制代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根据国情,不同程度上适用该制度。

关键词: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法律援助;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00-01

作者简介:张笑雨(1996-),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本科生。

一、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概念

西方国家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指法院在进行诉讼或处理特殊案件时,往往给当事人指定律师为其全权代理诉讼,即使当事人具有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只能由律师代理诉讼,这意味着诉讼的实施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仅归律师特有[1]。该制度,给与了律师极大的权力,无论是提出请求、提出证据抗辩等非严格形式限制的诉讼行为,还是提出动议、上诉等需严格书面实施的诉讼行为,都要求律师来代理,这样一来,便可保障诉讼活动高效有序的进行,实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再审程序的滥用,避免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在我国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优势

第一,便于诉讼双方的沟通。由于法律的知识非常庞杂,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官就不得不花费时间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审判效率的低下;……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