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川+李娜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的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得不少学者认为其存在一定缺陷。
关键词: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01-01
作者简介:张小川(1990-),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司法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实现对国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使权力的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客观地讲,这一制度在给被害人以特殊的救济方法,制约侦查、公诉权力滥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遭到颇多质疑,不少学者认为其理论存在缺陷,实践中被害人也难以真正通过自诉程序得到救济,而且破坏了刑事诉讼中其他原则、制度的执行。由于立法在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粗疏,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公诉转自诉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公诉可以转化为自诉的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