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蒙微
【摘 要】烟叶税原本属于农业特产税,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烟叶税被分割出来作为独立的税种予以征收。作为我国南部省份,例如四川、云南、贵州等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烟叶税之存在本身毫无争议。然而,烟叶税暂行条例中针对计税依据、价外补贴确定方法等规定却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烟叶税征收现状,结合烟叶税之性质、征税历史研究对烟叶税进行转变思路、突破瓶颈、理论创新,从而找到一条新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烟叶税;税收法定;税收改革;控烟
一、征收烟叶税的历史研究
烟叶税是对纳税人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所课征的税种,其实质是对烟叶种植和生产进行课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的多重税收调控体系。[1]
在烟叶收购环节课税的传统由来已久。在1994年之前,对烟叶收购征收的是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和原产品税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由此将烟叶收入纳入了农业特产税的纳税范围。2004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整个农业税制被取消,烟叶特产税因为失去法律依据而被停征。然而,按照当时的财政体制,烟叶特产税收入是全部划归县乡财政的, 而且这部分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