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法律规制研究

2017-11-06 20:02范若琳
卷宗 2017年29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

范若琳

摘 要:众所周知早在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依法治国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道路交通上。交通警察是公安系统中最大警种之一,其工作范围也十分广泛。从空间范围划分,其中包括道路运输交通、水路运输交通、公路路政交通、地方海事交通。其行政执法依据主要包含法律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其执法目的为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为百姓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本文主要论述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形式、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裁量权面临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规范性策略。

关键词: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法律规制;策略研究

现如今交通警察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利的时会面临很多问题。由于法律具有的滞后性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的形式多且繁杂的性质,导致相关的法律或规范不能面面俱到、详尽周全。因此,特殊情况下交通执法工作者应如何及时、合理、合法的进行处置,成为现今交管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因此本文通过论述,将详尽的对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1 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由心证,即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以交通警察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违法停车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便要求交通警察应用自由裁量权,根据经验法则、逻辑归责判断该机动车的临时停靠是否已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 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形式

面对所产生出现的交通问题,交通警察的裁量权主要体现在是否给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在给其处罚的基础上选择处罚类型,基于处罚类型施加惩罚程度以及惩罚时间。通俗例如早高峰期间车辆、行人密集,此时一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通过人行横道,被交通警察制止后认错态度良好,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此时,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当事人处以口头警告。但如若该行人拒不认错,态度恶略,此时交警便可给予该行人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 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很多情况下,我们习惯将行政法裁量权比喻成一把剑,当然这把剑是双向的,在合理的行使下能够解决交通案件,处理好事件,但是不能合理使用甚至是被乱用的话,不仅会对相关案件的个人的权益进行侵犯,甚至会引起大众的不满,造成对交通警察执法的不信任或是抵触情绪,这样对实现依法之国的基本战略的实施增添障碍,这样是极其没有意义的。

当前我国各地区的交通警察形式行政执法裁量权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对交通事件的违规惩罚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属自由心证,因此依靠交通警察等相关执法人员对事件的惩处主要依据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的理解程度不同,因此做出的裁量也是不同的;其次外界的自然环境因素以及社会环境因素也会影响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的判断。由于以上笔者提到的客观因素都会影响执法行政裁量权的合理使用,但不得不说的是,这些局限性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存在这些必然会导致交通警察的裁量不足或是超出了标准。

3.2 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跨度较大,幅度不能细化

针对于交通的法律法规都只是以一定的概念进行解释,对于不同的交通事件偏于宽泛的行政执法规定就会在裁量权的行使程度上产生一定的偏差。众所周知,首先现阶段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规定都只是单单的指出确定了处罚的原则以及基本闲置,但是对于面对具体事件应该怎么样惩罚,惩罚的程度的具体解释并不明确;其次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着不同的规章制度,这样一来其裁量权的行使的幅度的跨度就会变大,从而导致交通警察等工作人员在行驶裁量权的时候就会出现随意性和不公平的处罚。

3.3 交通警察是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使用者,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以及工作方面的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也会影响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

现在部分地区的基层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尽相同,在面对一些突发的状况的时候其很容易就一些产生意见分歧;由于文化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同会导致其在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也会存在一定偏差的现象,这样就会容易偏颇的形式裁量权。

3.4 在这个人情社会中部分执法人员在形式裁量权的时候都会被自身的感情或是被自身的价值观所影响

众所周知,我们生活的圈子里总少不了人情和人缘,这对于交通警察而言也是一样的:试想某交通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亲戚有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車。” ,此时对于该交通警察而言如何行使裁量权就会变得相当矛盾:于情违规驾驶的驾驶员是自己的亲戚,做出过重的惩罚会伤害感情,于理该行为已经是违反了行政法应该受到惩罚。endprint

这样在这种人情关系中,交通警察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就会有失偏颇,造成了失公的现象。

4 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法律规制的规范性策略

通过对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形式分析以及当前我国各地区的交通警察形式行政执法裁量权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主要通过以下几点的论述来具体说明如何促进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有效使用。

4.1 法律产生裁量权并为其提供保证,但裁量的范围应该局限于法律、服从于法律,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裁量

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升对软法的认知:所谓软法就是禁止使用我们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则,软法的提出是与硬法而相对的,而硬法就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则。因此在促进交通警察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有效使用的时候要加强对交通警察的软法教育,增强其软法精神的素养,使其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自动自觉的遵守软法违反,形成良好的习惯。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生活行为的调节器,对于人们的生活生活至关重要,而裁量权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成分合理有效的使用极其重要,因此增强对执法人员的软法教育,提升其执法素养至关重要。

提升执法人员的软法教育可以采取定期开展相关业务类课程,让其能够实时以平等待人、合理行使裁量权为基准,以契合立法的目的与精神,应自觉主动凭借法的根本原则,公正对待责任人,出于公平的审视,做到不曲意逢迎或是刻意加大处罚;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正當考虑潜在因素,不失衡、不独断专行;信守承诺公平公正,保持行为与语言的一致性。

4.2 建立健全立法规制,加强完善程序规制

在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法所建立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实现完全的细节化,很多情况下的裁量都因人而异,出现了一种多元化的状态,与此同时授给予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的裁量权的法律法规也有不符合规范、不依据科学的地方,且不同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魔板裁量的基础时容易过多地考虑自身部门的利益,易于忽略相关责任人的利益和客观实际情况,从而会导致建立出来的行政执法的裁量权法规不切实际,进而无法操作。因此建立健全立法机制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也应该加强完善程序规制,让一切的裁量都有理可依有程序可走,所以前提是应制定一套符合科学的、公平正义的、合理合适的、透明清楚的行政程序,健全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的具体环节的规定,制定清晰明确的执法流程,从而使行政主体用程序规制来加强对自身的规制,约束裁量权的使用。

5 结束语

依法治国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交通上。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主要是在法律方面、法规方面以及规章方面的相应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总而言之,交通警察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笔者始终坚信,经过交通警察、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的不懈努力,终将会存在的问题解决,提高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有效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完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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