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济南“专车第一案”判决始末

2017-11-06 15:06:18张柱庭
驾驶园 2017年5期

导读:

济南市“专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大大出乎一些法学专家的预料,也引发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关注。这不仅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执法有重大影响,也给学术界、司法界认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提供了案例。作为“全国专车第一案”,本案显然具有十分广泛的延伸意义。当然,其中最大的意义就是当下我们最关心的话题:私家车成为专车,究竟应该是谁说了算? 对于该案的判决,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它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具有什么启示?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张柱庭就此进行了深度分析解读。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7日,两名乘客通过网络召车软件与陈某取得联系,约定陈某驾车将其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由乘客支付车费。当日11时许,陈某驾驶私人小汽车行至济南西站送客平台时,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查明陈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其驾驶车辆未取得车辆运营证。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认为陈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对其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暂扣其车辆。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26日向陈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拟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随后陈某要求听证。经过听证,2015年2月13日,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陈某,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陈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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