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及体会分析

2017-11-07 05:19何俊伟刘翔刘早玲
中国卫生产业 2017年28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机制

何俊伟,刘翔,刘早玲

1.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2.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政管理科,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及体会分析

何俊伟1,刘翔2,刘早玲1

1.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2.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政管理科,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

目的探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的实施情况并详述其实施体会。方法选取该市三级甲等医院3所,统计2009年1月—2013年12月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70例,分析其解决途径;该市于2012年1月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2012年1月—2016年12月共发生80起医疗纠纷案件,同样统计分析其解决途径,并比较成立医调委前后的解决方式。结果成立医调委后第三方调解占比为21.3%,高于成立前;成立后诉讼占比为5.0%,行政处理占比为2.5%,均低于成立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成立前后双方协商占比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施可明显减少行政与诉讼处理医疗纠纷的比例,双方协商比例无明显变化,提示双方协商仍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而第三方调解机制亦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践;体会

近年来人们健康意识与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案例也不断增多,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广、索赔高及处理难的特点[1],且频繁发生暴力事件,但诉讼、和解及行政调解等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各自存在缺陷,对新形势下发生的医患矛盾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各级政府、法学界及医学界均极为关注如何高效且合理地将医疗纠纷事件解决,亦成为当前热点问题。自2008年起全国各地逐渐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作为非诉讼方式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故而各地纷纷试行第三方调解机制。现统计分析该市实施第三方调解机制前后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详述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施体会。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市三级甲等医院3所,统计2009年1月—2013年12月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70例,其中46例医患双方协商解决,13例经法律诉讼解决,11例行政处理,0例经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该市于2012年1月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2012年1月—2016年12月共发生80起医疗纠纷案件,其中57例医患双方协商解决,17例由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4例诉讼解决,2例行政处理。

1.2 统计方法

比较成立医调委前后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应用SPSS 20.0统计学软件处理上述数据,[n(%)]表示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成立医调委前后处理医疗纠纷不同方式的比较,在第三方调解、诉讼行政处理方式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双方协商方式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成立医调委前后处理医疗纠纷不同方式的比较[n(%)]

3 讨论

中国医师协会于2007年初抽取调查115家医院“医闹”情况后发现2004年医闹发生率为89.58%,每家医院平均医闹次数为10.48次,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58万元;2005年分别为 93.75%、15.06次、22.27万元;2006年分别为97.92%、15.31次及30.18万元[2]。由此可见我国医闹发生率逐渐提升,且后果也愈发严重,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闹发生率也逐年提升,当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对社会稳定尤其是医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传统解决方式如诉讼调解制度因公平性缺乏与效率低下的原因导致其社会公信力与作用缺失。近年来我国各级地区均在积极推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美国为该概念起源,当前被引申至处理民事诉讼制度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程序。ADR有诸多形式,包括谈判、自行和解及仲裁等,其基本功能为解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为改进方式,因其效果较好故而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第三方调解机制即保险公司介入,与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相结合,将ADR先进理念引进后形成的新型调解方式,其基础为社会公德,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等,在第三方主持下劝说纠纷双方,促使自主协商、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消除的方式[3]。其优势在于第三方具备公平性与中立性,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属于任何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保持立场中立,不偏不倚,保持公平公正,更易获取医患双方信任;同时可确保患者维权与申诉渠道的通畅,快速处理、调解与结案,对医患双方正常权益予以最大限度维护;该调解机制还可将医患对话柔化,避免医疗纠纷恶化,将双方矛盾状态及时消除,还可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与理性化赔付数额,避免盲目性,将国有资产流失减少[4-5]。该组结果表明成立医调委后第三方调解占比明显提升,诉讼与行政处理占比明显降低,双方协商占比无大变化,说明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第三方调解机制尚未发展完善,仍显露出较多弊端,因此还需积极健全完善,可采取以下措施。

3.1 将调解程度与赔偿标准统一

协同公安、医院等部门将重大案件快速预警机制构建出来。一旦发生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产生威胁或阻碍医疗秩序的紧急事件,医调委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介入,并对现场秩序予以维护;对患者及家属情绪予以安抚,并将纠纷向院外引导,防止场面失控或矛盾升级;统一和规范调解范围、步骤、协议签署、认定过失、监督、衔接机制等内容。

3.2 将衔接机制完善

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也离不开衔接机制的完善。第三方调解机构需协同医疗机构将纠纷预防与快速介入机制构建出来。一方面统计分析纠纷案件,对发生原因予以分析并针对性预防;另一方面将介入机制建立起来,及时向院外转移纠纷,避免发生恶性伤医事件。同时还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将报告机制构建出来,及时对不同时段医疗纠纷发生原因与处理情况予以回报,追究出现严重过失的医生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协同医责险与与政府部门对医疗资金保障体系予以完善,政府应提供大力支持,财政部门拨付相应款项以作为医疗纠纷赔付款;还需推行医疗责任险,通过医疗机构合作于保险公司对资金赔偿问题予以解决。此外,还需完善第三方调解的调查权与鉴定权。鉴定医疗事故要明确医患纠纷责任归属,对诊疗期间医方有无医疗过失予以鉴别;鉴定后要追究严重过失的医方。但当前医调委无鉴定权与事故追责权,只能建议患者鉴定,但由于患者害怕鉴定结果不利于自身或鉴定费用高故而拒绝鉴定。因此,为责任归属,将合理结果调解出来,防止医方无责状态下被索赔或敲诈等,需增强医调委权威性,对其鉴定权与调查权予以完善。

3.3 将追责机制与医生过失档案建立起来

构建追责机制的目的在于将医调委组织双方划拳、讨价还价及追求共赢的调解模式向分清医患双方责任及以责任定赔付的调解模式转变。当医方无责时避免无理索赔,当有责时不仅要将合理赔偿方式调解出来,还要追究存在过失的医务人员责任,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还可尝试将过失档案记录构建出来。

3.4 设定简易程序,将院内纠纷尽量转向院外解决

上海某区规定若医疗纠纷发生原因为非医疗损害如收费、服务态度等,可承诺会通报至相关医疗结构并要求查处,卫生行政机关将结果反馈至投诉人[6]。其它城市可借鉴这一做法,将简易程序设立出来,以处理小型医疗纠纷案例,但还需明确界定小案,需与如下标准相符:在没有专家帮助的前提下亦可对争议性质予以界定;在无专家调查的情况下亦可对当事人争论点予以识别;在无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亦可明确他方当事人主张或大部分主张有无驳回或采纳的必要;在没有专家证据的前提下亦可对论争事实予以证明;在没有专家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据亦可被充分解释;在没有专家帮助下双方当事人亦可有效沟通[7]。

综上所述,第三方调解机制可有效处理医疗纠纷,但关键在于要积极预防医疗纠纷,这就要求从源头着手。第三方调解机构需协同公安部门将应急处理机制与衔接机制构建出来,组织院内积极沟通协调、对医务人员开展预防纠纷宣教、演练处置纠纷的方式、开展社会宣传教育等,一方面将医患关系缓和,另一方面将工作方式转变,统计分析医疗纠纷发生原因与常见科室,实施主动性预防,避免发生严重医疗事件。医患纠纷有复杂成因,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都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等要协同合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第三方协调机制可有效实施,将其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同时还需完善医调委队伍建设,多引进心理、医学、医疗管理、心理等专业人才,并设定人才培养固定渠道,以提升医调委的专业程度,更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

[1]卢燕,蒲川.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广元的实践及启示[J].重庆医学,2016,45(25):3576-3578.

[2]李昌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证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31(2):125-127,143.

[3]武海波,张妮洁,黄奕祥,等.构建更有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27(6):841-844.

[4]艾尔肯.发达国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J].时代法学,2015,13(2):3-12.

[5]苏玉菊,黄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海南模式”的现状与变革[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2(5):109-113.

[6]祝允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的意义初探[J].临床误诊误治,2013,26(8):73-75.

[7]王佳,王海涛,吕立珍,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广东模式研究[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6,22(16):2577-2579.

R51

A

1672-5654(2017)10(a)-0157-02

10.16659/j.cnki.1672-5654.2017.28.157

何俊伟(1988-),男,湖南汝城人,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卫生。

刘早玲(1972-),女,新疆乌鲁木齐人,博士,教授,研究生导师,E-mail:frenchsunshine@163.com。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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