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立志, 芦加人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学
】旧货翻新销售行为的商标法检视
宁立志, 芦加人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旧货翻新销售包含多种行为,其中引发争议之处在于,行为人将翻新后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销售。翻新与除去商标的行为,可适用商标权用尽而评价为合法行为,但行为人附加新商标后销售,可能会导致商标侵权等现象。因而对于旧货翻新销售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商标法应为合法的旧货翻新销售行为,留有足够空间。
旧货翻新销售行为; 商标权用尽; 商标侵权
将旧商品进行翻新后销售,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旧货翻新销售也并非法律术语,但却有许多法律问题蕴含其中,实情之复杂非“旧货翻新”四字所能体现。所谓旧货翻新销售,系指以一定方式获得旧商品或配件,并以一定手段进行翻新,再作为商品或者组成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由此可见,旧的商品进行翻新后销售,通常由三个行为要件组成,其一为旧商品的获取行为,其二为旧商品的翻新行为,其三为销售翻新的商品的行为。
获取旧商品的行为,通常为流转,但不应该仅限于流转,例如自用的商品因时光流逝而成为旧货。因此,旧货通常是指“已经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价值的物品”。旧货既包括旧生产资料又包括旧生活资料,也包含闲置的机器设备、库存积压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