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桂红
【摘要】我国对程序问题的判定运用裁定形式,对实体问题的判定运用判决形式。而根据我国通说所采用的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识别诉讼标的的依据。因此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裁判涉及对实体请求权的判断,是实体问题,应适用判决形式。当事人主张的与法官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官应予释明;如当事人拒绝变更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后当事人另行起诉的,由于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键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 实体请求权 释明 裁定 判决
一、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区别
(一)駁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原告的起诉被立案受理后,法院又发现其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予以驳回的行为。我国对起诉条件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9条。而根据《民诉法》第1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08条的规定,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实体请求权的否定,即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应适用判决形式。
(二)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适用
从诉讼原理来看,我国区分适用裁定和判决的标准是“程序实体说”,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和实体的界定却未形成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