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金平+高丽
摘 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各种组织关系,机构职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检委会也概莫能外,特别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检委会与各种办案组织的关系更加复杂、多元。研究检委会的功能与定位有助于我们厘清关系,明确权责,为责任追究机制的推行夯实基础。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检委会制度 功能定位
作者简介:任金平、高丽,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6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纵深发展,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不断增强,但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检察委员会,由于权责不明、制度缺位等原因导致其所承担的集体责任等同于无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目标相悖。201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委会的改革方向,笔者拟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冲击和影响入手,探析检委会在改革中的功能与定位。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委会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之一,其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办案地位,落实检察官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从而强化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和规范检察权依强调法独立公正运行。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极为重要的内容和组成部分,检委会制度对于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功不可没,但其旗帜鲜明的民主集中、集体决策模式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当下却必然受到冲击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