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后续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继续履行的法定职责且有履行的可能性而怠于履行的行政不行为。此类不作为具有行政行为关联性、后续行为消极性和法益侵害持续性等特点。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有前期的履行行为;有后续履行法定职责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行政主体怠于履行职责的事实存在。
关键词 后续不作为 法定义务 履行可能
作者简介:林赛斌,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66
一、后續行政不作为之含义
探讨后续行政不作为,先了解行政不作为的含义。什么是行政不作为,理论界众说纷纭。目前实体法上也没有行政不作为概念。不管是《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均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依照法理学中身体动静说的标准将具有积极身体动作的行为认定为作为,否则就为不作为,比如张文显教授在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就认为:“作为表现出做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不作为表现出不做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 “凡是行政主体实施了具有一定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形态的行为均属行政作为行为,反之,则为行政不作为行为”。 “不作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是指具有消极动作的行政行为。” 上述观点的共同特点认为只要行政主体只要程序上有所作为,就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