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死刑的思考

2017-11-14 18:12徐强
经营者 2017年8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死刑

徐强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重新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经济犯罪死刑是否应该全面废除的争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逐渐健全,经济犯罪死刑明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则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经济犯罪死刑展开思考,从经济犯罪死刑适用范畴和发展歷程入手,针对经济犯罪特征、经济犯罪死刑价值以及国际化趋势三个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并作出最终的理性选择,认为经济犯罪死刑应该予以废除。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

一、经济犯罪死刑适用范畴

经济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滥用权力,违反我国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产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主要侵犯的是我国经济秩序,一般应受到经济法制裁,但如果严重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该种犯罪行为也将受到《刑法》约束,认定其属于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经济犯罪纳入第三章相关法律规定范畴,结合法理学知识可归纳成为大、中、小三种概念范畴。大范畴经济犯罪认定是与经济利益关联的一切犯罪行为,即将盗窃财产犯罪行为、诈骗财产犯罪行为视为对经济利益的侵犯;中范畴经济犯罪认定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排除了动态性财产犯罪,如上述的盗窃罪和诈骗罪,但贪污罪仍列在范畴之内;小范围经济犯罪认定则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存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基于上述范畴认定,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来看,前两种经济犯罪适用范畴内还包含死刑适用,而针对小范围的经济犯罪已经删除了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

二、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发展历程

自我国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迫于对当时经济的保护,针对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刑法》进行规制,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包含多个罪名适用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经济犯罪的死刑应用并不多见,相关死刑也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取消了13个经济犯罪死刑适用情况,其中9个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由此看出,我国《刑法》开始着手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认为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存在本质上的区分,赞同经济犯罪分子的生命高于经济犯罪行为,整体刑罚趋近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经济犯罪死刑的理性思考

(一)经济犯罪特征

经济犯罪特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贪利性和复杂性。从贪利性角度来看,不同犯罪分子经济犯罪的态度和心理不同,但相同的都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而并非人的生命权。相比暴力犯罪中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经济犯罪的犯罪后果及造成的影响相对较低,并不一定要以死刑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中的贪污罪,其适用于死刑不仅是因为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是由于其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其适用死刑尚且情有可原。基于经济犯罪的贪利性来看,经济犯罪并不一定适用死刑。从复杂性角度来看,经济犯罪与当前经济环境和经济关系密切相关,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决定一种经济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试举一例,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长途贩卖就被归类于打乱市场经济秩序,并认定其属于投机倒把罪,但在如今的经济体制中该种行为已经不属于犯罪行为。如果经济犯罪行为在不同阶段定位不同,那么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难免过于严重。

(二)经济犯罪死刑对刑法价值的背离

经济犯罪死刑价值主要源自刑罚的公正性、效益性以及人道性。从刑罚公正性角度来看,刑罚的公正性价值在于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得大于犯罪分子侵犯的权益,刑罚的严重程度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程度。经济犯罪侵犯的权益是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这与死刑的剥夺生命权益存在一定差距,也可以理解为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对于任何社会个体而言,人的生命要高于一切权利,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时,才应该适用死刑。如果只对经济利益造成侵犯,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不应被剥夺。从刑罚效益性角度来看,刑罚的目的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收益,一旦将经济犯罪上升到死刑的高度,虽然能够对经济犯罪实施强有力的打击,但也会对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相关市场经营者迫于法律压力,不敢创新经济形势,势必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一定影响,这严重违反了刑罚的效益性。从人道性角度来看,刑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刑罚主要目的是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并不希望真正动用刑罚,如果经济犯罪并没有侵犯人的生命安全,采用死刑的方式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显然不符合刑罚的人道性。

(三)国际司法实践

《刑法》虽然是国内法,但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今天,国内法也需要参照国际法的相关条约和惯例。众所周知,国际社会一直反对在刑罚中设置死刑,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死刑惩罚。介于我国实际情况,我国虽然一直保留死刑,但也严格地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死刑刑罚。与此同时,国际相关公约中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针对最严重的罪行采取死刑,而经济犯罪显然不是最严重的罪行,理应不在死刑适用范畴之内。同时,当今社会国际化联系密切,各个国家为共同打击犯罪都要签订引渡条约,由于死刑犯不受引渡限制,触犯我国死刑的犯罪分子会因死刑得不到引渡,这也造成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保持与各个国家的友好往来,减少或废除死刑是刑罚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而消除经济犯罪死刑则是我国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四、我国的理性选择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针对经济犯罪死刑的思考和选择应该更加坚定和果断。首先,应该逐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适用。死刑是否废除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选择废除死刑,介于我国情况特殊,废除死刑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应该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作为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数个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司法实践中应逐步减少或停止死刑的适用,从而逐渐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其次,以严格的罚金刑规制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源自犯罪嫌疑人的逐利心理,造成其以非法的方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经济财产,对于这种犯罪分子就应该以严格的罚金刑规制。以罚金刑处罚经济犯罪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直接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要害,使其在经济利益方面遭受巨大损失,从而无法再次开展经济犯罪活动。最后,设立资格刑。资格刑就是取消犯罪分子某些资格的刑法,一直以来,我国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就是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经济犯罪而言,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影响并不严重,而设置资格刑就是要剥夺经济犯罪者开展经济活动的资格,即禁止经济犯罪分子进入某个行业。在这些理性的选择之下,我国对于经济犯罪死刑适用将会找到更好的出路,关于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问题也能真正得到有效解决。

(作者单位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 潘劲松.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J].人民论坛,2016(02):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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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道通.死刑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正当性质疑[J].法学论坛,2013(06):55-5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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