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应从数量扩张转向瘦身提质

2017-11-16 22:25阙方平
银行家 2017年11期
关键词:银行业资产机构

阙方平

1955年戈德史密斯在其著作《资本形成与经济增长》中首次提出了“金融资源”的概念,但在随后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中,无论是麦金农-肖的金融深化论,还是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都没有突出金融的资源属性,也没有重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直到20世纪末,我国学者基于金融资源观提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金融效率是质和量的统一, 强调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相关的经济问题找出了可能的主因——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情结”和“速度冲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金融体制改革“红利”释放以及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的提升,银行业规模迅速扩张。然而,规模的盲目扩张并不必然带来发展质量的提升和短板的补齐,却往往导致风险的积累和成本的上升,提高金融效率已成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关键。

非理性发展:银行业数量型扩张

资产负债表是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成果的数量化体现。考察银行业扩张情况,可将其描述为一个5元组的动态系统,即E=(At,Lt,Pt,KBt,LRt)。其中,E代表银行业数量扩张情况;At代表t时银行业资产情况的集合,包括余额、增速等;Lt代表t时银行业负债情况的集合,包括余额、增速等;Pt代表t-1到t期间银行业利润情况的集合,包括总量、增速等;KBt代表t时银行业重点业务开展情况的集合,包括余额、增速、占比等,当前可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如存贷款业务,以及创新集中领域或可能存在大规模监管套利行为的业务,如同业业务(仅指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等同业资产业务,以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等同业负债业务,不包括各种形式的银信合作、同业代付、非标资产投资等同业往来业务)、投资业务(由于从2014年开始,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保持前后可比性,下文所涉及的同业资产、同业负债等同业业务,以及各种同业往来业务,均仅考虑湖北辖内湖北省联社系统、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等主要法人机构情况,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和表外业务等;LRt代表t时银行业的杠杆水平,为简化计算,可用表内外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测算。

具体而言,截至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总资产A2016、总负债L2016较2010年末分别增长140.0%、136.2%,整体规模大幅上升。即便从2014年开始,我国经济金融步入新常态,银行业资产增速有所放缓,2014年、2015年、2016年3年末资产同比增速也分别达13.6%、15.5%、15.8%,均高于国际同业水平。

资产增速较快,投资业务尤为突出。截至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达232.3万亿元,2010年到2016年期间年均增幅(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6.0%。其中,各项贷款余额达112.1万億元,同期年均增幅为14.1%,在总资产中占比48.3%,较2010年末下降5.2个百分点,基本保持稳定;湖北法人机构扣除债券、股票投资后的其他投资业务余额2001.3亿元,同期年均增幅高达59.8%,高出总资产年均增幅37.2个百分点,在总资产中占15.3%,较2010年末提高12.2个百分点,反映近年来部分银行大量通过同业渠道提供本质为贷款的融资,但在应收账款类投资等投资科目下核算。

负债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尤为突出。截至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总负债达214.8万亿元,2010年到2016年期间年均增幅达15.7%。其中,各项存款余额达155.5万亿元,同期年均增幅为13.4%,在总负债中占72.4%,较2010年末下降9.6个百分点,说明银行业负债来源更趋多元化;从2014年开始,湖北法人机构陆续发行同业存单,业务余额419.4亿元,年均增幅高达113.3%,高出总负债年均增幅98.1个百分点。当前,同业存单主要由缺乏资金的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发行,由资金充裕的大型银行和农合机构购买。这反映了部分中小法人机构对同业资金依赖程度的加深。(见图1)

表外业务增长迅猛,同业业务波动较大。截至2016年末,湖北省银行业表外资产总计达3.1万亿元,较2010末增长了近3倍,2010年到2016年期间年均增幅达25.9%,远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反映了银行业机构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但也不排除部分银行将信贷资产隐匿在表外;2010年到2013年期间,湖北法人机构同业资产、同业负债年均增幅分别为33.9%、27.4%,2014年监管部门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政策出台后,2014年到2016年期间年均增幅仅分别为2.4%、16.1%,同业业务过快膨胀的趋势基本得到遏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增速下降,也有相关资产向投资科目转移的因素。(见图2)

利润前高后低,杠杆水平整体上升。2016年,湖北省银行业完成利润570.6亿元。其中2010年到2013年期间年均增幅为23.9%,2014年到2016年期间年均增幅为-0.9%,2016年末表内外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比值为52.5倍,较2010年末上升5.6倍。随着经济进入增速放缓、结构优化、动力多元的新常态,银行业资产、负债规模虽然保持了较快增速,但从经营成果看,2014年至2016年盈利增长乏力,部分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说明银行业数量型扩张的经营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而且由于盈利下滑造成内源性资本补充慢于业务增速,银行业杠杆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

非理性发展的后遗症:银行业效率严重漏损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是金融资源各类要素投入对应所获得产出的效率,这种产出不能单单理解成金融机构利润率,而应该是更广义的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中的贡献率。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信贷总量持续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风险抵补能力有所增强,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薄弱领域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但也毋庸讳言,从总体上看,当前银行业发展数量增长有余、质量提升不足,存在显著的效率漏损,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endprint

从银行机构效率看,金融创新不足。一是“伪创新”较多。一些所谓的同业创新实际是为逃避“贷款规模”,绕开风险监管指标,冲时点,拉存款,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这些“创新”是在原有业务结构上做拆分,围绕各种指标做文字和数字游戏。二是低水平创新较多。目前银行创新重点放在简单易学的外在形式创新上,技术含量不高,内容较肤浅。这些创新是对原有产品、流程的一种完善,没有实质性的变革和突破,缺乏技术含量。三是同质化创新较多。一些银行仍然存在贪大求全的问题,在“人有我也有”的思想下,一些创新缺乏科学论证和市场评估,形成银行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同质化创新。如,多家银行开发了政银企协同投放的产品“助保贷”“政银集合贷”等。

从信贷市场效率看,市场乱象频出。当前市场上出现的新“金融三乱”,即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三种金融乱象,其实质是银行通过SPV将信贷业务转化为同业投资或表外业务,由此将对底层融资人承担的信用风险形式上转化为同业信用风险或表外业务。银行业各项贷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基本稳定,但投资业务、表外业务以及2013年前同业资产业务大幅增长,正是乱象在银行业资产负债表上的体现。这种现象从银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况也可见一斑。2016年银监会做出行政处罚631件,罚没金额合计2.7亿元,处罚责任人442人。而在2017年,仅第一季度银监会就做出行政处罚485件,罚没金额合计1.9亿元,处罚责任人197人,分别已达去年全年总量的76.9%、70.4%、44.6%。这其中当然有加强监管的因素,但更多的还是因为市场本身乱象丛生。

从资金配置效率看,普惠金融滞后。在理念上,部分银行机构基于“二八定律”而非“长尾理论”的经营理念,热衷于服务高净值客户,社会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常常被排斥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技术上,由于普惠金融服务群体的弱质性,银行机构往往矫枉过正、固守成规,不善于用大数据、大数法则解决普惠金融的风险问题。在体制上,部分银行习惯于服务大集团、大企业、大项目,产品、制度和服务模式没有很好地与普惠金融需求相对接。如2016年,央行统计的798个贫困县银行业的平均存贷比仅为5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1个百分点。银行机构在县域吸收的存款没有很好地用于当地“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而是输送到大城市,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从企业融资效率看,交易成本偏高。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特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也就是说交易成本可以判别制度效率的高低。截至2016年末,我国M2达150.0万亿元,M2与GDP之比居世界前列,市场流动性不可谓不充裕,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广泛存在。根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降成本:2017年的调查与分析》,虽然降成本的客观政策成效已经显现,但认为依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了56.3%。进一步考察融资贵的主要源头,有84.1%的企业认为利息费用高是导致融资贵的主要原因,26.9%的人认为金融机构非利息收费高,反映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效率不高,形成了高流動性下高利率的困局。

从政策传导效率看,政策效果扭曲。货币政策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渠道向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不计入贷款,但资金终将存入商业银行计入M2,这些不受额度限制的业务依然实现了货币创造。同业业务规模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得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的货币政策无法取得预计效果,并削弱利率水平对货币政策目标的反向抑制作用,增强货币供应量对货币政策目标的正向促进作用,严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率。监管政策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和理财业务扩张资产负债规模,造成理财业务非标统计、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良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失真。监管和市场一直疲于“猫鼠游戏”的追逐,在催生日趋复杂套利模式的同时,银行业风险不断累积。

改进路径:银行业亟须瘦身提质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金融发展不在于单一的数量扩张,而必须是质性发展与量性发展,以及自身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我国正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特殊阶段,银行业的改革发展也迫在眉睫,其中重要的任务就是抑制银行业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无序扩张,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维护银行业体系的安全稳定。

数量监管,强制缩表。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25家上市银行资产规模同比增长9.9%,低于2016年同期的10.4%,其中,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等3家银行资产规模下降,“缩表”已成为上半年银行业的关键词之一。监管部门有必要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继续引导银行业实施“双降”。在资产负债总量方面,降低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占比。对评级较低的商业银行,要求其同业资产(含除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类投资)、同业负债(含发行同业存单)分别在总资产、总负债中的占比不得超过20%,表外业务与总资产之比不得超过50%,切实遏制银行业资金空转、脱实向虚、无序扩张的倾向。在具体贷款结构方面,降低担保贷款占比。要求每年降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占比1~2个百分点,信用贷款每年相应增加1~2个百分点,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强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抑制其盲目根据第二还款来源发放贷款的做法。

质量监管,脱虚向实。引导银行业机构通过真正的金融创新,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内涵发展水平。理念上,应该围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开展创新,而不能在虚拟经济中搞自我创新、自我循环、自我膨胀。方向上,应以服务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产业向中高端发展、深化普惠金融为目标,而不能以规避监管、隐匿风险为目的。行为上,要以资产端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投贷联动、并购贷款、市场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服务各类企业。重点上,要以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和精准扶贫为主攻方向,补齐金融服务的短板。机制上,要建立纠错惩戒和激励推广积分机制,及时叫停各种形式的伪创新和非良性创新,总结推广确有实效的新业务产品和新服务模式,实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积分考核制度,设定满分为1000分,实行倒扣分的办法:对积分低于一定阀值如700分的银行机构,降低监管评级、限制市场准入;对积分高于990分的银行机构,鼓励优先开展创新业务,允许优先设置分支机构,降低现场检查频度,做到激励约束相容。endprint

功能监管,穿透风险。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实施标准统一的功能监管,落实穿透式监管原则,稳妥有序治理金融乱象,防止套利链条不断拉长、融资成本被推高、风险隐匿积累。一是业务规则穿透。不管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不管是由谁批设,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开展业务,都根据业务的实质属性,按照相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程度实施监管,防止被监管者有机会通过各种安排令自己适用最宽松的监管要求。二是交易链条穿透。厘清实质交易链条,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要求链条各环节机构根据实际风险承担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入各自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三是资本监管穿透。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抵补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行为监管,惠及民生。金融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更加凸显了行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事前,将行为监管职能纳入各监管机构,形成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的“内双峰”体制;督促银行机构真实、全面、及时披露风险信息,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实施“一区双录”和营销行为检查,严防部分基层员工利用银行平台私售“飞单”、误导销售等不当行为。在事中,实施涉诉银行“1小时接访制”,银行机构派驻银监部门“接访制”,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纠纷调解中心,要求相对强势一方的商业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公平、合理、快捷地解决金融纠纷。在事后,完善问责机制,对有欺诈行为、不当得利或业务流程存在严重缺陷的银行机构,要严肃给予行政处罚,提高“埋单”成本。

机构监管,不留死角。通过填补监管空白,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一是覆盖银行控股公司。對于实行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可依据其占比最大的主业明确主监管单位,实施主监管单位负责、其他行业监管单位配合的制度。二是覆盖机构“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新设法人机构从发起之日即全程介入,培育合格股东,订立“生前遗嘱”。健全“问题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厘清与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范围,由银监会组织实施处置退出事宜。三是覆盖市场中介机构。融资中介机构(如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等)作为增信或征信机构对银行产生巨大的外部性,也应该纳入监管的范畴。对因弄虚作假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建立“市场禁入制度”;对丧失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丧失公信力的评级机构,建立“市场退出制度”。

(作者系湖北省银监局副局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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