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道德与社会道德建设

2017-11-20 06:59谭建
西部论丛 2017年7期
关键词:公权力伦理道德

摘 要:公权力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具有完全不同于社会道德的价值内核和内容要求;公共政策内涵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形式上反映的是公权力主体的执政意志,本质上是反映的社会发展进步的道德要求,公共政策是否具有“共同善”取决于公权力道德主体是否把公共政策纳入伦理考量,即作为权力最终表现形式的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必须与社会实践的事实相统一;公共政策的具有整合社会道德价值的作用,合理的公共政策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扇。

关键词:公权力;道德;伦理

一、道德与伦理辨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在思维层面把“伦理”与“道德”连用或混用,认为二者并未有本质不同,正如有学者指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们常常是把‘伦理、‘道德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甚至是‘伦理道德并称。”[1]1]然而仔细看来,在日常话语体系中“道德”一词出现的频率远高于“伦理”一词,可见,在人们的思维和话语习惯中,二者还是具有不同的表达范畴和精神气质。“从伦理思想的发展高度观察,我们在充分肯定伦理与道德有着紧密联系的前提下,如果再把握住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则将有助于推进伦理学与行政伦理学的发展。”[2]2]最早对伦理和道德进行哲学辨析的是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对“伦理”和“道德”二者进行了详尽的论证区分。围绕人类自由意志的发展,黑格尔分析了法、伦理和道德的区别,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即事物的规律性,也称为客观法,这里并非是指成文法),道德是“主观意志的规定”(即人的主观的法),是自由意志的特殊性,而伦理则是主观法与客观法的统一,如黑格尔所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3]3]更直接说,黑格尔认为伦理即是人的主观世界与自由意志的统一。

二、公权力道德

社会中的个体道德往往是从自我的角度去思考,个体的道德体悟不完全以利他行为为价值目的,而可以是自我精神境界的提升,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个体的道德体悟完全是他自己的事情,属于“私德”范畴,别人没有权利施加行动干涉。而公权力主体的道德必须具有完全的公共属性,即是说公权力主体的道德有明确的对象性,其道德行为必须体现出“为民”为价值核心,公权力道德必须接受群众的直接审视,并要承担相应的评价后果。虽然从理论上说,执政主体也是社会个体,其“道德”也应该具有社会个体的道德“私人”属性的方面,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体一旦被赋予执政主体的角色,在公共场合,他的道德也就无“私”可言了。比如,一位人民警察面对群众的求助而置若罔闻,那么他可能会遭到免职处理,而对于社会个体来说,是否给予帮助则完全出于他个人的自愿。原因就在于公权力主体的道德行为必须把“为民”的作为首要价值标准,其道德内容必须以“人民需要”这一“客观法”相契合,体现出伦理精神。可见,公权力主体道德与社会个体道德相比,具有全然不同的内容。

三、通过公共政策引导社会道德建设

公共政策是执政主体为解决特定社会公共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共政策是一旦生成,就是调节社会利益的最权威的手段。公共政策本身必然包含有道德诉求和价值预期。一方面,制定怎样的公共政策,需要特定的价值引领和道德诉求为指导和制约;另一方面,一种公共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其内在包含的道德诉求和价值指向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对整个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必然应该对公共政策予以道德评判与伦理审视,通过对公共政策的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以及施行过程进行反诘追问,确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避免公共政策在施行中出现价值异化而导致道德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某些部门和地区,在公共政策出台之后,片面注重执行的力度,在施行技术上下太多功夫,最终出现决策失误、政策失灵的局面,既损害了公众利益,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本质上就是忽视了对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的结果。伴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政治意识空前觉醒,围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公共问题日益变得错中复杂,这必然要求政府的职能、执政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理念也要发生转变。事实上,公共政策问题不是通过技术方法如何得以实现的问题,而是要显现出是事实与价值如何统一的问题,即是要求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想事情、做工作对不对好不好的基本尺度,作为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公共政策是社会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制度化、法律化举措,公共政策直接调整的是社会不同利益层次和不同价值主体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通过其权威性效力将个别的、特殊的价值诉求普遍化、一般化,并最终固化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规范,这样一来,公共政策所选择的价值就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基础,这就为在全社会形成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创造了条件。因此,执政主体需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诉诸更加具有基础性、根源性意义的伦理分析,突出公共政策的伦理导向,即是说,公共政策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秩序与风尚的精神支撑,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最重要工具,为社会道德起到决定性的塑造作用。

參考文献:

[1]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97.

[2]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8.

[3][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等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73.

作者简介:谭建(1983-),土家族,重庆人,法学硕士,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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