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人治理 规范民办教育

2017-11-21 02:42唐国平
大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举办者新法民办学校

强化法人治理 规范民办教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步入了依法办学的新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覆盖广、模式新、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在校学生4825.4万人,成为在公办教育之外,满足公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身份不明、定位不清、地位得不到保障的“外患”和法人属性、产权归属不清,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等许多制约发展的“内忧”。

只有解决好“外患内忧”,民办教育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将走出营利和非营利的尴尬局面;新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自身的治理将走出投资方、举办方、办学方不分的暧昧状态。

对此,新法及配套文件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出安排:

在政府层面,强化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教育督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在学校层面,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在社会层面,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贯彻和落实新法,必须以强化法人治理为抓手,以促进规范办学为落脚点,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创新发展,以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强化法人治理,就是要依法制定章程。在章程中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范围,明确法人责任,规范办学行为。

强化法人治理,就是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理事会(董事会)不能包办一切,执行机构也不能越过理事会(董事会)擅作决定;同时要健全监事会、职工代表会议等监督机制,参与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大活动、办学活动全过程。

强化法人治理,就是要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举办者对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主选择权、根据章程对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参与权,以及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获得的相应补偿或奖励。

强化法人治理,就是要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新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强化法人治理,就是要优化监管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民办学校也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公信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规范办学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民办学校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是规范办学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新法,必将迎来民办教育发展的春天。

本刊主编 唐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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