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贵龙
2017年6月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请,撤销湖南省道县村民何某、李某夫妇对女儿妞妞的监护权。这也是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例。
为何异地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原因是,被发现时,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妞妞,被亲生父母以每年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某盗窃团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连带走四处行窃。在我国,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并非无法可依,也并非没有先例。当前涉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中,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的终审判决始于2015年,当时由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申请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其监护人。由于该案是《意见》2014年正式印发实施后的全国第一个相关判例,在当时曾引发广泛关注,并被媒体解读为《意见》出台后的“撤销监护权第一案”。
法律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也含有生命的力量。本次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例,之所以引起包括《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关注,不仅是因为宣判首次将《意见》的规定,应用于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中,还因为作为此次案件申请方的蚌埠市救助管理站,也是首次将《意见》中“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付诸实施,从而让这一条款有了实际操作的“先例”,其重要意义无需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