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舆论审判的成因

2017-11-23 00:50胡大任
祖国 2017年20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社会心理

摘要:社会舆论作为能够影响审判的因素之一,既有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亦有过度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发生。本文从道德与法,正义观念与社会心理三个角度分析社会舆论如何对司法审判施加影响。

关键词:社会舆论 司法审判 正义观念 社会心理

一、舆论审判现象的由来

1997年河南“张金柱”案轰动全国,时任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倒一对父子后逃逸,十一岁的儿子苏磊当场丧命,父亲苏东海则被轿车拖行一千余米身受重伤,张金柱的轿车被义愤的群众逼停,后被批捕。随着媒体铺天盖地的的报道,该案迅速成为全国舆论的核心,肇事者公职人员身份的披露与民众愤怒情绪的激增导致案件的发展很快进入了极端。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占据了上风。于是,庭审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大批民众走上街头,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市民聚集收听。最终,案件审理结果“顺应民意”,张金柱被判处死刑。该案件即被刻上“舆论杀人”的烙印,“舆论审判”一词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舆论一词广义上指社会上同时存在的多种意见,各种意见的总和或者纷争。社会舆论是社会心理的再现和外化,当存在一种剧烈的外部信息刺激时,社会成员的内在情绪即迅速转化为向外部表达的公开意见,一次舆情激愤的案件就能够充当这种刺激因素,引发一场舆论风暴。社会舆论风向最初是零散的,社会心理的互动往往推动着个人情绪或意见形成相对集中的意志方向,处于同一阶层的社会大众之间由于彼此熟悉、利益相近甚至在一同生活而产生的信任感,以及因信任而产生的心理认同,使得任何个体传播的信息都很容易快速被周围的人盲目相信,并不辨真伪地继续传播。人们在不确切了解案件真相和相关法律时往往先入为主,轻信他人的意见。当受到外界信息刺激时,大多数人的反应是情绪性的,特别是在公共场合若出现相对激烈的、趋同的刺激性言论或举动,会迅速产生一种广泛的情绪感染,从而使零散的个人意见汇聚成为具有代表性的社会舆论潮流,这种舆论潮流经过媒体的渲染后在个案中往往会对司法审判起到影响。

二、舆论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道德与法律

社会舆论属于道德范畴。道德从内心善恶标准出发,依靠信念和习惯调整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在社会共同体中成员的行为不可避免的被其他成员认识与评价,这构成了道德上的约束。社会舆论既是道德的表现形式,又是道德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道德与法律均调整着人的行为,均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规范。道德观念是在后天的成长中逐渐形成,每个人都有心中的善恶标准,这使得道德的调整范围极为广大。与此相对,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不可能详尽规范到现实存在的每一种行为,所以难免会存在作为道德表现形式和调整手段的舆论对法律运行的空白领域进行填补,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道德的影响。“在所有社会生活中,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内容上都有部分重合,道德和法律使用共同的词汇,但是法律规则的要求比道德要求更具体”。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会受到自身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不可能做到绝对独立,排除一切道德干扰,因裁判者作为社会成员本身就接受了长期的道德教育,内心中的评判标准早已根深蒂固。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后,引发了舆论关注,公众和媒体会对案件的进展、当事人的情况等进行评价、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当公众的评价符合道德标准时,人们的意见会渐渐趋同,舆论的声势会逐渐壮大,若此时裁判者对法律的适用与公众的道德观念和心理预期发生冲突的时,法官就会受到舆论的巨大压力,就可能做出屈从于道德评价,违背司法独立精神。

以泸州张学英继承案为例,该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情人张学英,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前去索要遗产而黄的妻子拒不执行遗嘱,张学英遂将其告上法庭。该案引发了道德与法的激烈讨论,以道德视角观之,“第三者插足”是社会丑恶现象,应受道德谴责,各大媒体捍卫传统道德观念的立场非常明显,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甚至发生了原告被愤怒的旁听群众赶出法庭的现象,在群情激奋下司法被迫向舆论让步,法院以该遗赠行为违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虽然判决结果宣布后获得了在场一千余名旁听群众的热烈鼓掌,但判决本身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舆论影响司法独立之时,法律没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屈从于道德的压力。依据法理学原理,在法律条文中对某一行为有明确规定时应优先使用法律规则做出判决而不能引用法律原则使其直接成为个案裁判的依据,因法律原则规定过于模糊,变化速率慢,宏观指导意义远远大于直接使用意义,所以只有某一行为在法律条文上找不到对应处理办法时,方可引用法律原则。本案中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照法律规则应当胜诉,但判决却由法律规则向法律原则“逃逸”,不得不说是法律将审判让位给了道德。

(二)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正义即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正义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因任何侦查和审判活动均不能完全还原案件发生之时的真实情况,所以法律所维护的多是程序正义,即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能够预见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通过侦查活动搜集到的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有罪,则应按无罪处理。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中,虽然美国民众都相信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当所有证据都被推翻时是不能得出民众眼中显而易见的结果的,主审法官曾说:虽然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但法庭不能因此判他有罪。法律是莊严的,不能只依靠追求实质正义的信仰来审判,更应该维护人们可预见得到的公正,也就是程序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民众追求的多是在其朴素正义观念引导下的实质正义,即对个案结果公正的追求,这种诉求虽反应了心理愿望但带有浓重主观价值色彩。程序正义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这就形成了两种正义观念的内在冲突。法律不能毫无节制的满足朴素的正义观,法不可能顾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亦无法预料各种新的特殊情况,法的性质决定了法所能保护的只能是程序正义。法的运行经常面临这样尴尬的境地,“在特定案件中,如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诚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却会明显带来个案的不公正;另一方面来讲,如果法以保护具体的实质正义为目的,又不得不以违反法的规定为代价,从而破坏了法自身的承诺,使得法丧失信用。”endprint

在个案中,当程序正义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爆发冲突时,法官所面临的就是两难的抉择,审判者作为社会成员不可能不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甚至是根深蒂固的,致使在个案审判中,法官会受脑海中早已形成的和先入为主的朴素正义观念的影响。反之,由于法官经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审判技能培训,身为裁判者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会轻易的受自身固有观念左右,必定会在朴素正义观与程序正义观之间进行衡量。在社会舆论的渲染下,裁判者面临的是庞大的社会群体的朴素正义观念的影响,此时的裁判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由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所追求价值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三)社会心理的影响

社会的进步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个人权利的救济。权利意识引领诉讼观念的变化,以往的“畏诉”“厌诉”观念和热衷“私了”或和解的纠纷化解方式被渐渐摒弃,人们更倾向于寻求公力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这种现象本是进步的体现,但法治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阶段旧观念的影子并不能完全消失并且还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在现今“仇官”“仇富”和利用诉讼进行讹诈等错误社会心理影响下,社会舆论评价审判是否公正,着眼点往往不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完善等等,而在于对司法、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评价上,尤其是他们的行为所体现的职业道德水平。如果这种评价值比较低,势必会影响人们对于法和法的实施的信任。案件发生后,舆论关注的多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与财富多少,并先入为主的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倾斜,在案件审判开始之前就制造了庞大的舆论倾向性,这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们更希望社会舆向应该多以法律角度发声,多关注案件本身而不是与诉讼无关的其他因素。

参考文献:

[1]刘建明.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2]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楊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岳丽.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解决[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

(作者简介:胡大任,硕士研究生,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ndprint

猜你喜欢
社会舆论社会心理
网络流行语“宝宝”的自称功能探析
官员“失语”无异于“失位”
抗战初期国内社会舆论与中韩联合抗日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