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要件检视及其优化

2017-11-24 07:41:26李昌超左婷
理论探索 2017年6期

李昌超 左婷

〔摘要〕 符合民事上诉要件不仅是二审程序的启动枢纽,而且是当事人正当行使上诉权的体现。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至今,有关民事上诉条件的规定丝毫没有变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交上诉状即可启动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多数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而二审案件经过审理的结果多数也是“维持原裁判,驳回上诉”,徒增程序耗费与当事人诉累。其原因主要是审判权与上诉权关系失衡及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应对之策应从增设上诉利益要件,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制裁滥用上诉权行为,优化民事上诉要件的审查程序等方面着手,以期实现制度功能的回归。

〔关键词〕 民事上诉要件,上诉利益,附带上诉,滥用上诉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6-0114-06

民事上诉要件是二审法院判断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备可上诉性的标准。为维护一审民事裁判应有的权威和防止当事人滥用民事上诉权,许多国家均对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设立了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德国和日本,合法的控诉不仅要求控诉人在控诉期间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控诉状,而且要求控诉人具有控訴利益;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和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均规定了上诉许可制度,即只有上诉获得一审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的许可,上诉审程序才可被启动。此外,多数国家还通过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和滥用上诉权行为制裁机制来防止上诉权被滥用,以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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