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律师的养成与律师制度的局限

2017-11-25 10:33沈伟
北方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律师

沈伟

摘要:1930年代的上海是中国律师人数最多的城市,多数法学院校也倾向于培养律师,不仅专门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在办学过程中也为学生成功取得律师资格提供诸多方便。此外,校方也善于利用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规定,通過篡改成绩和刻意提高分数的方式帮助其毕业生获得律师资格。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应当归结于南京国民政府在监督法学院办学过程中的措施失当律师准入制度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却变相给予了学校进一步操作的空间,毕业文凭与免试取得律师证书成为各校新的资本,学校、教员和学生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达成了教育目标上的默契。

关键词:法律教育 律师 近代上海 执业资格

1930年代,上海各大法学院校经历了立案和整顿的风波后,开始趋于平稳发展,法律教育的舞台虽然仍以私立学校为主角,但已悉数纳入到了国家体制之内,在教育部和司法院严格的监督之下,各校逐渐改善办学环境,剔除传统痼疾,似乎正在形成一种统一、规范、良好的法律教育模式。与此同时,随着法律教育状况的“改善”,上海本土律师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成为中国律师人数最多的城市。这些律师大多毕业于上海各大法学院校,尤以东吴大学法学院、持志学院法律系、上海法政学院和上海法学院4校毕业生为最,在上海律师公会中也形成了“东吴系”、“法政系”、“持志系”、“法学院系”的律师派别。

现今学界关于近代上海法律教育与执业律师的研究虽有一些成果,但多是碎片化的叙述和浮于基础史料的研究,并未真正深入关注两者之间的关联,能够解答为什么近代上海法律院校多以培养律师为主这一问题的成果始终没有出现。基于此,笔者将利用多种类型的史料相互佐证,并基于学界已有研究作有益的突破,以1930年代的上海为切入点,对法学院校中的律师养成作深入描述,揭示律师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勾勒出法律教育与免试取得律师证书之间的内在关联和规律,指出法学院校中存在为帮助学生取得律师证书而篡改成绩和刻意提高分数的客观现象,进而归纳出近代上海法律教育畸形发展的症结,希冀为当下法律教育与律师准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镜鉴。

一、上海法学院校中的律师养成

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应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沪上各法学院校的教育宗旨均遵照此条做了修改,如上海法政学院前身是1924年由徐谦、张一鹏等人发起成立的女子法政学校,其宗旨是普及法政知识,“共和国人民应具法政知识,教育继趋平等,则凡属女子亦应有讲学法学之方”。1929年后变为“研究高深学术,造就实用人才”。上海法学院初建时也以养成人民参政能力为宗旨,“今日之务,莫急于养成人民参政之能力,欲养成人民参政之能力,莫急于法政教育”,之后也改为了“研究高深学理,造就法政人才”。

在众多法政专门人才的培养中,上海的多数法学院校更加青睐培养律师,不仅相继开设了与此相关的课程,而且在许多方面为学生执业律师提供便利。例如持志学院开设有律师实践一课,“本学程除阐明律师之地位职权与责任外,尤重于律师执行职务之一切手续,如接见当事人,讨论案情,准备书状,代表出庭,以及诉讼上各种程序等等,均详予说明,使俾有实用。他如律师道德与律师惩戒处分等等,亦附带论及”。大夏大学开设了律师道德课程,“律师保障人权执行职务贵重道德,故专设学程以资提倡”。东吴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律伦理学,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副教务长孙晓楼期望学生能了解执业律师对社会所负的使命:“读了法律伦理学至少可以使学生知道些他们将来做律师时对于社会所负的使命,不致盲人瞎马,去害了人,还要害自己。”

各校还开设了“型式法庭”一类的课程,使学生熟悉诉讼程序,如持志大学开设了“诉讼实习”,上海法学院有“法庭实习”。以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型式法庭”为例,该课大概每两周开庭一次,由学生轮流扮演法庭上的原被告律师,法官的角色由教员扮演,“事前,主教者以案情通知原被告律师,两造律师各具诉状答辩。而后,双方提出人证物证相证佐,各出其舌剑唇枪,以为胜负之一决,辩论既告终结,法官乃宣读判词,使诉者不服,得请求复审或昌言上告”。

此外,如东吴大学法学院、上海法学院、上海法政学院等都以夜校的授课形式培养律师,“说起了夜大学,在上海资格最老,历史挺久的,恐怕是东吴吧?……继东吴之后,持志法科,上海法学院,法政学院等学校也在夜间上课,当然也曾造就过不少律师人才。”夜校模式不仅方便各法学院校的兼职教员结束工作后来校授课,而且为白天有工作的学生提供了下班后补习法律的机会。各校夜班上课时间大致在下午五点至九点之间,如上海法政学院是下午五点至十点,⑩东吴大学法学院则稍微早点为七点半至九点半。这一模式也受到了学生们的欢迎。“予今日顷觉服务社会,法律知识亦不可少,东吴授课在晚间,日间犹可谋别事,似颇适当也。”上海法政学院的夜校还收到过学生的感谢信,“贵校这一学期创办法律系,使有职业而俱有志愿求学的青年们得到这种补救方法,一定是要什么似的庆幸着,我也是这一类人,昨天特地十二分高兴的到贵校里探询一切,知道种种都照日间一样办法。”

另一个体现各校着重培育律师的事例是,上海法政学院和上海法学院提前毕业考试来应对可能举行的律师考试。1930年考试院成立后,立即着手准备各种考试,同时也传出了要举行律师考试的消息,引来了沪上法校应届生的一时恐慌。为躲避可能举办的律师考试,上海法学院和法政学院法律系三年级的学生们呈请校方准许由四年学制的大学部转入三年学制的专门部,期望能够提早一年毕业。但校方因教育部曾有规定,毕业级不得收录转学生,不敢应允。为了能让学生逃避律师考试,又不会触犯教育部的禁令,上海法学院和法政学院最后想出了将毕业考试时间提前的做法,以此保证学生尽早获得毕业证书,并及时呈领律师证书。“本届毕业之法学生,为逃避行将举行至司法官律师考试起见,无不纷请具领律师证书,而本市之法政及法学院,特为此事大开方便之门,提早于五月间举行毕业考试,俾得早日具领。”

提前毕业考试的日期须经教育部获准并解释原因,两校呈请的理由当然不是为了逃避律师考试,而是以便利毕业生应试七月份的中央文官考试为由:“呈一件为提早举行毕业考试请予派员监考由,呈为定期举行毕业考试,仰祈,鉴核迟赐派员监考事,窃职院十九年度本科法律、政治、经济三系专门部法律政经二系并预科各生业经依照定章修业期满,原拟六月八日开始毕业考试。嗣以中央文官考试将于七月一日举行,职院为便利本届毕业生应试起见,于遵周部章之中,厉权宜之意,爰将本届毕业班春季旅行之参观半个月期间,暂行停止,照常上课。而以毕业考试,提前两星期,定于五月二十五日起开始举行,庶于学业时间,两无缺憾,为此备文呈请,仰祈鉴核赐准,并恳派员监考,实为公便。”endprint

瞒天过海之下,教育部通过了两校的呈请,“据称尚属实情,准予提前考试,至请派员监试一节,仰即由该院长慎重监试可也!”得此良机,上海法学院与法政学院不仅将考试日期提前,就连试题也预先发放,为学生取得律师证书大开方便之门。

“江湾路上海法学院,现任校长褚辅成,教务长沈钧儒,威为道德家,借道德以辅口口之不足,故凡学生有所要求,无不有所必应,遂有好好先生之称,平日为学生题字作序,及聘为结婚介绍人证婚人,已足够忙碌矣。自此次考试院公布各种考试条例,将于七月间举行后,该校毕业同学闻之无不大恐。兹为避免律师考试计,乃由毕业级会请求学校提前举行考试,俾得在七月以前得领律师合格证书,经褚沈二长同意,提前于本月二十五日举行。但毕业班学生又因忙于筹备游艺会事宜,及应校中各小团体之欢送,于功课方面深恐预备不周,故又向学校请求,请将试题给发,俾得依题预备,以免枉费时间,兹闻已得学校当局准如所请,大开方便之门,学生对此无不感恩戴天也。”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多数法学院校还专门组织人员替毕业生代为呈领律师证书,甚至会以校方名义通过各种关系,加快颁发证书的进程。如上海法政学院,“佛师教务长钧鉴,暌违钧侍,时深蚁慕,叶奉赐书,敬聆一是,此次尊处转送潘润夫等五同学声请甄拔证费及补赍顾汉黎等四同学毕业证书,查于本月二十九晨始行到齐,经即提付审议,当于最短期间尽速办,奉此口为有所令,自当极力效劳也。”乃至1937年淞沪会战,东吴大学法学院仍在呈请教育部,核准先颁发学校的证明书代替手续繁杂的验印毕业证书:“呈请钧长仍援照前例,暂准凡经教育部核准毕业资格之学生,由属校先发毕业证明书籍以领取律师证书,以省周折而免遗误。”

上海各大法学院校如此注重律师养成,当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1930年代各校的法科毕业生中,律师也成为了第一职业。例如,1927年至1937年间,上海法政学院的毕业生247人中,有129人从事律师业务。至1936年,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历届毕业生622人中,有268人执业律师,为各职业之最。量产的表象下,各大法学院俨然已似一间间律师工厂,其法律教育的含金量究竟有多少自是一个问题,能够如此量产的原因,也得益于律师制度的设计和校方的灵活操作。

二、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制度设计

自清末至民初,律师制度从无到有,立法者一再尝试型塑律师职业的正当性乃至高尚性,但在律师职业准人的实践方面多流于宽滥,待南京政府成立后,尽管有所尝试和改变宽滥的律师准入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律师考试制度,以至于除1946年举行的台湾省律师考试外,民国政府主政时期从来没有一位中国律师是通过律师考试的方式产生的。正如居正所言,取得律师资格的普遍途径,是通过甄拔律师委员会甄拔,“律师考试,从未举行,具有法官资格而充律师者,亦居少数,故事实上现执行职务之律师,十分之九,皆属于甄拔合格出身。至得受甄拔之资格,则于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内规定之。”

(一)免试资格与毕业生成绩

1927年8月5日公布的《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中可普遍适用于本国私立法学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规定是:“在曾经中央教育行政最高级机关或司法行政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平均分数满七十分以上,取具中央教育行政最高机关或本校校长证明书,证明属实者。”也就是说,已立案的私立法学院校学生呈请免试取得律师证书,必须修习法政科满3年,毕业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并且取得教育部或者是本校校长的证明书。这一规定直到1933年《修正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公布才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要求申领者的修习科目从法政学科改为了法律学科,“取具中央教育行政最高机关或本校校长证明书”也调整为“得有毕业证书”,但是成绩仍为法科应届生申领律师证书的必备条件,“在国立,或经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立案或承认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特优者”。这项规定对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素以严格著称的震旦大学法学院,向来在考试成绩上从严给分,但正是因为给分过于严苛,导致了其学生毕业成绩不满法律规定,无法取得律师证书的情况发生。为此,校方不得不动用人脉关系,通过其校友、时任司法行政部长的谢冠生从中斡旋:“冠生部长,学兄大鉴,政府西迁,乍违良晤,逖听贤声,如闻馨颏,山川缅邈,钦企为劳。兹恳请者,母校本届法律系毕业生沈福祥、吴泳二名,呈请大部核发律师证书,因成绩未合被驳。惟念吾校百分计数,系从二十分计数原分转核而来,原分实际既以十八分为止,教员给分又多主严,故实际不啻扣除十分,七十分原可合为八十分。第因历年本校毕业生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多蒙大部照发证书,因未更张,有此情形,可否请公格外体谅,从实核许,不胜企盼,专此奉恳,敬颂勳安。弟校董才尔孟,校长胡文耀,谨啓。”

这封信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面对1933年《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中“成绩特优”的模糊规定,沪上法学院校在实际操作中仍以1927年《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70分为标准,并且成功取得了律师证书,“历年本校毕业生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多蒙大部照发证书”。

谢冠生的回信除了表达會尽力通融之余外,也透露出了以下几条重要信息:第一,甄拔律师资格关于毕业成绩的规定并非是硬性规定,而是由甄拔律师委员会根据各校毕业生名册,视毕业人数和成绩酌定:“本部甄拔律师资格关于毕业成绩之合格标准,向由甄拔律师委员会依据各校毕业生名册,视其毕业人数及成绩,酌量核定”;第二,提交至甄拔律师委员会的毕业生成绩,经会议议决不合格后,就不得再次更改;第三,可操作的空间仍然存在,即在甄拔律师委员会议定毕业生成绩前,可重新拟定新的合格标准。只不过这样的通融也有底线,成绩实在不堪者,谢冠生也婉言回绝了。“惟最近尊处曾补报梁曾僖、董纪唐二君补考毕业,既称雅嘱,拟交会根据此案重议标准,沈福祥均当可合格,吴泳君名次最后,仍难通融耳。”endprint

震旦大学法学院的事例证明了免试申领律师证书的成绩限制,的确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只不过须有关系网在司法部,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校得到这种机会非常渺小。但是如俗语所言:“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律师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尚不能严格执法的话,那么律师养成的最前线——各大法学院校对待毕业证书和成绩的态度也可想而知。

(二)从孔令仪的成绩单说起

1936年,孔祥熙的长女孔令仪入读东吴大学法学院三年级,1937年受抗战影响,孔令仪从东吴大学法学院辍学转至私立广州大学借读三个学期,直到1939年才返回东吴大学法学院继续学业并于同年毕业。而在其毕业成绩单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吊诡的现象,这实际与《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有关,多数上海法学院校会在有限的规则内灵活地为其毕业生提供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便利。

1.篡改毕业成绩

翻看孔令仪的成绩单,其中最大的疑惑是多出了四门她并未参加考试,但却填有毕业成绩的课程,它们分别是军事训练、党义、宪法、生物学,这四门课程并不是孔令仪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所得,更不是在广州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和沪江大学学习的,并且竟以航空法的成绩替代生物学,成绩后的注解给了我们答案——“孙教务长嘱加”,孙教务长即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孙晓楼。为保孔令仪毕业,校方篡改的嫌疑颇为明显。

再以她的罗马法成绩为例,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时,孔令仪仅考得53分,按学校规定需要补考,但她在私立广州大学成绩考了90分。待孔令仪返沪后,历来素主严格治校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却以1937年广州大学的90分直接取代了自己1936年给出的53分,抹去了原先的不及格成绩,因此在上述成绩单中已经看不到53分一项,而孔令仪的成绩最终也获得了教育部的核准:“余新安兄,随到随译随送东吴法学院盛维平先生,孔毕业资格业经教部核准请仍照原议呈复。”

尽管孔令仪的家世背景有些特殊,但是校方主动篡改毕业成绩在多数法学院校中是较为频发的现象。例如,1933年入读上海法学院的张守恒,大一上学期时,民法总则成绩小考为55分,大考为53分,最终平均成绩竟成为了65分,大一至大四期间,张守恒重读或补考达二十多门功课,但最终仍能顺利毕业。再如1938年人读私立上海法政学院的朱瑛,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各科有行政法、刑法、法文、法制史、海商、土地、继承、特别刑事法、票据法,成绩全部为60分。无独有偶,同期学生王伯衡成绩除了特别刑事法和票据分别是65和66分外,其余科目成绩也都是60分。如此巧合的成绩不免惹人怀疑,须知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其成绩须经教育部核验,而法政学院的做法是将上下学期科目成绩做平均数登记,此两君上学期成绩并不相同,唯独这一学期一模一样,计算平均成绩后,两人的最终成绩自然各不相同了,以学年成绩分列上报教育部核验,仅作形式化审查的教育部当然无从察觉其中端倪,两君最后都顺利拿到了毕业证书。

2.刻意提高分数

孔令仪成绩单中的第二个特征,是其最低成绩竟然均为70分。当然,这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分数等级的设计有关,校方在其学则中明确将70分设定为及格分数,“自七十分至八十五分及其零数称为乙等,系及格分数”。联系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成绩规定,也就不难理解校方的动机,这也意味着只要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便有资格免试申领律师证书。

此外,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了确保学生顺利毕业,其成绩折算的规定也颇有玄机,它规定两门相同课程,有一门课程“在七十分以上者,得与其他一学期不及格分数平均”。并且同类课程可以互相折抵,“同类学程两学期分数之一项在七十分以上者,得除去及格分数后,将所余之分数与另一学期之分数以平均统扯”。舉例而言,1936年一位名叫尤虎臣的学生,他上学期国际私法考了80分,下学期考了66分不及格,则上学期分数80分减去章程规定及格分70分,剩下的分数平均后,可加入下学期考的66分中,从而下学期的国际私法也达到了70分以上。此外,教员也常常以70分作为标准给分,如孙晓楼所言,一些教授不仅设计试题相对简单,而且给分至少在70分以上。“到考核学生成绩的时候,出了一个或两个很大的题目,由学生自由发挥。批起分数来,每个学生至少在七十分以上,使学生个个满意,没有人反对便是好教授”。

声名卓著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尚且如此,其他上海法学院的做法则更为明显。再以张守恒为例,其入读上海法学院的七个学期中,尽管重修或补考了20多门课程,但他每个学期的总分平均分均维持在70分上下。这当然不是巧合,1933年,上海法学院这一期所有学生的总成绩平均分就有特别的趋势,第一至第八学期分别为74.1(最低分为69.8)、73.97(最低分为68.9)、77.8(最低分为69.8)、79(最低分为71.6)、78.1(最低分为67.5)、85.2(最低分为78.1)、77.5(最低分为68.5)、82.8(最低分为75.8)。可见,总成绩平均分数随着学期的升格呈递增趋势,学生的最低分数也一直徘徊在70分上下。其他各学年也都存在考试成绩的问题,即各届学生临近毕业学期的成绩会突然变高的现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上海法学院毕业学生获得乙等成绩(80-89分)的人数畸高,1930年后获得丙等成绩(70-79分)人数持续走低的现象。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私立上海法学院院方试图尝试拉高学生最后两学年的成绩,平均前一学年中较低的分数,以此保证更多的学生能够取得70分以上的平均成绩,进而有资格免试取得律师证书。从学生成绩档案中也可以印证这一点。

篡改和刻意提高毕业生成绩,实际体现了各校努力契合《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从另一角度而言,这也是司法部变相给予校方的权力。《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四个要素中有三个均发生在学校:学习法政之学三年以上毕业,取得本校校长证明书,成绩为70分以上。1933年后虽对条文作了修订,但对成绩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事实上,法科的毕业文凭成了唯一的申领条件。就连居正也坦承仅凭一纸毕业证书,便能取得律师资格,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免失于过滥。“至二十二年修正章程,始以修法律学者为限,其修政治学者,不得受甄拔。虽已不若前此范围之宽,然凭一纸毕业证书,即能取得律师资格,仍不免失之过滥。”endprint

三、律师养成的幕后

宽滥的律师制度为以培养律师为目标的法学院校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其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不过是扮演了形式上的监督者,虽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试图亡羊补牢,却过分注重法科生数量的削减而非质量的提升,律师准入制度的根本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结果导致了法律教育的病态发展。各校量产的幕后,法律教育本身也发生了质的改变,学校、教员、学生三者紧密勾连,在法律市场的策应下,一张毕业文凭已经无法满足学生对校方的要求,帮助毕业生免试取得律师证书成为法学院校新的职能。

(一)政府监管的盲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很重视法律教育与律师制度的衔接,一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监督法科教育的质量,在实施上更是细化到了审查学校讲义,派员监考等等,只是所谓的监督始终停留在形式要件的审查。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律师证书申领条件,1933年5月1日以后,司法行政部取消了政治科系学生参加律师甄拔的资格。但这一系列的监管似乎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1933年后,受重实轻文思想的影响,教育部开始执行裁汰文法学院、裁汰过劣院校、限制文法类科教经费、限制文法科招生名额等一系列管控手段来限制文法科的发展。在上海法律教育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通过裁撤缩减法学院的数量,以及严格限制法学院校的招生数额达到了控制法科学生数量和缩减律师人数的效果。

1.缩减法学院系数量

1928年颁布的《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宣告未立案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已立案之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学生受同等待遇”,也就是说,不接受立案的私立学校毕业生不能参与国家考试,无法享有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机会。于是,各校不得不申请立案,这也给了教育部借以审核办学资质为由,取缔不合格学校的机会,“教部鉴于学生资格之混杂,为甄拔真才计,乃规定私立大学非经呈请教部立案者,该大学学生不能取得与国立大学学生相等之待遇,明言之,即不能参与国家考试,及受免试甄拔合格也”。1930年后,上海二十多所法律院校几乎被停办了三分之二,仅根据1931年1月回馈的情况,勒令停闭的就有以下这些:“其认为办理不善勒令停闭计有九校,内大学七,学院二,又令停止招生者一校,其校名如下,大学:上海东亚大学、华国大学、光明大学、新民大学、建设大学、艺术大学、群治大学;学院:上海文法学院、南京待旦学院(以上停闭);专门学校:湖南建国法政专门学校(以上停止招生)。”

以上被停闭的私立学校,除了南京待旦学院和湖南建國法政专门学校,其余的都来自上海,其中除了光明大学和艺术大学外,其他学校都设有法律系。就办学条件不合规程这一原因而言,被拒之门外并设有法学院的学校就有建设大学、群治大学、东亚大学、华国大学、远东大学等。例如,建设大学因“校中设备简陋”,不仅大学部毫无成绩,而且有假借名义招摇撞骗之嫌,所列“各董事及重要职员多有未经本人同意者”,故而1930年被教育部勒令停闭,以杜招摇。还有如华国大学,教育部发现其并未立案,却在报纸上刊登了招生广告。“教育部迭据各方报告,以上海光明大学、华国大学、新民大学及文法学院,办理不合规程,及各种腐败简陋情形,经分别令饬上海特别市教育局查明属实后,现已令饬该局,秉承市政府勒令停闭云。”远东大学则因“迹近营业”而被勒令停办。东亚大学也因种种不合规定,“经派部员复查属实,亟应勒令停闭,免贻误青年,倘复违抗,即行查封。”即使是国立暨南大学法学院也不得不于1932年奉令裁撤,“此次教部乘本校灾后,力图恢复之际,突然提出行政会议,命令裁并教法两院,显系别有用意。”

2.限制法科招生

除了缩减法学院系的数量,教育部还进一步控制已获立案学校的招生数量。按1933年颁布的《二十二年度各大学及独立学院招生办法》规定,各大学兼办甲类(包括文、法、商、教育、艺术)院校招生名额不得超过任何乙类(包括理、工、农、医)学院各系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平均数。1934年更加明确规定了专办文法学科的独立学院所招新生数额不得超过50名,1935年进一步限制为不得超过30名。在实际执行中,教育部也颇为严格,例如东吴大学法学院就曾因招生名额超过理科学院招生平均数,而不被承认新生及转学生入学资格:“查该大学本年度招收新生及转学生计文学院三十名,理学院六十名,法学院一百四十二名,研究院四名,法学院学生超过理学院学生至一倍以上,殊与本部去年五月四七一八号训令所规定之第一项办法不符,口有该大学本年度招收之法学院新生及转学生未便予以承认,其余文理学院暨研究院新生及转学生当无不合,应准备案,仰即转饬知照,证件发还,册存此令。”

尽管东吴大学法学院试图动用人脉关系,扩充招生名额,“振为夫子大人函丈,日前在德国饭店蒙宠召,得亲教诲,深以为幸……母校拟扩充招生学额一节,盼有呈文到部,可望邀准”,但最后仍是收效甚微。

1933年,上海法学院和法政学院更是被教育部勒令禁止招生,其理由是两校办学上存在诸多不善。但校方认为其另有目的,“衡山谈此次教部派人查视法学及法政两校,实有恶意”。“当民国二十一年的时候,中央要人,颇有主张取缔文法学院以便实施思想的统一,据说本校停止招生令,就是受这种政策的影响”。直到1934年,虽然教育部同意上海法政学院恢复招生,但其招生名额仍旧受到严格的控制,“本年特准继续招生,惟下年度只准秋季招生一次,各系合计不得超过九十名,其中法律系并不得超过四十名”。

经过国民政府这一系列限制政策,1929年至1932年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数迅速从430人增加到1006人,但在法学院校的发展被限制后,上海律师从业人数的增加速度从每年200多人,下降至每年数十人。法科毕业生数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质量的提升,相反,过少的招生名额使学校经济入不敷出,各校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为的是方便再次招生,政策中的盲点也给了法学院校操作空间,让他们找到了毕业考试与律师证书之间的契机。endprint

(二)法科学生的诉求

民初的上海作为远东第一大商埠,全国经济中心,租界林立而法律纠纷不断,恰如上海法政学院院长郑毓秀所言,此时的上海是精明律师的执业天堂:“整个上海地区存在着混乱、复杂而互相冲突的审判以及程序,毫无疑问,这里就是精明律师的执业天堂。”相应地,上海执业律师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从1930年起,以每年100多人的增长加入上海律师公会。1932年,上海律师占上海城市人口的比例为1:3100,即大约每3100人中就有1名律师。1933年度,全国7651名律师中,上海一地的律师已占了近七分之一。

与此同时,学习法政科的人数也在成倍增长。1930年代初,国内大学文科(指大学内文、法、商、教育等学院)与实科(理、工、农、医)毕业生比例严重失调,1931年全国在校生文类学生占74%,实类学生仅占25%,其中学法政者独占了37.2%。同年,应国民政府之邀,国联教育考察团来华考察中国教育制度后认为学习法律的人数太多,而学习自然科学的人数太少,建议减少法学、政治学等人文学科数量,这也开启了上文所述南京政府对法科发展的重点限制。

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尽管在1930年代初,上海受到了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但法律市场却是刑民事案件增加,诉讼纠纷不断,不过随着法科毕业生数量的激增,执业律师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这也意味着这一群体的平均收入在不断下降。“他如商店的倒闭,工厂的清理,种种方面虽然增多了案件的数字,又似发达了律师的业务,然而,因为律师人数的激增,酬报的分散和低减,影响了律师的收入,而律师的生活,也就难以安定了。”到1930年代中期,上海的律师已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律师行业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但是,“当此律师多过当事人的时代”,多数人对于法科,乃至执业律师仍是趋之若鹜,“以律师一业视若黄金源薮,莫不具有艳羡之念”。视此情形,不少上海的新闻报道都对外界不清楚律师行业内情而大为苦恼:“奈外界不察,以为为律师者无异发财捷径,于是竞起读律……日后律师愈多,则律师之凄惨情形,更将不堪设想。”

新生投考法科时全凭自愿,而毕业之后的就业则多数会仰赖学校,他们常常会恳求学校调用各方人脉解决工作问题,如上海法政学院的学生就联名请求校方代谋出路:“我公来长斯校,建筑校舍整饬内容不遗余力,固以复兴法政为自认者,对于同学之毕业出路,当有熟谋……钧长系念两级百人之出路,集校董会及各教授之力量关于本届毕业学生之处理加以有计划之指导,分别设法使俱乐业,增我校誉。”即使到了抗战时期,条件十分艰苦之下,校方仍然要负介绍工作的职责,如大夏大学校方就曾抱怨:“现有学生千四百人,多数来自战区,不但无力纳费,且须代谋生活,致经济艰窘万状,时有竭蹶之虞。”临近毕业之际,各法学院校也在竭尽全力疏通关系,为优秀的毕业生介绍工作:“纶书先生大鉴:顷接华翰,敬悉一是,承蒙关怀,本校非常感激,吾兄近荣任宣传法院首席检察官,尤觉欣慰,本校每届有毕业同学,明春当择优介绍五六同学趋前服务,希予提携,毋任感荷,专此布复,顺颂台安,弟褚凤仪。”“昨日午饭时,东吴法律学院忽遣校役送一信来并附一盛振为之名片,嘱予即往见萨刺德,谓恐有事接洽,乃于今日晨间至美国法院,萨氏谓大约在三星期前有外籍律师拟聘一中国律师,惟事隔多日,不知其缺当存否,俟予接洽后通知汝可也。”

如前所述,《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的设定间接地给予了学校一定权力,各校在履行这一权力之时,发现帮助学生成为执业律师是解决毕业生就业的最好途径,为此各校降低了毕业的门槛,例如私立上海法学院和法政学院会将考试题目出的简单些,因此还受到了教育部的调查:“两院试卷,均未编列号数,由学生自行择定座位,试题多而选择易,然学生答案仍属草率,稿纸未粘附试卷,夹带等弊端均有之。”有的教员会在考试之前直接将题目交给学生准备,“有些教授,因为态度因循,在功课上不知督促学生,我们常听到教授在考试之前预先把题目给学生,借以维持面子。”例如,1932年仅是中学毕业的金雄白就通过一定的门路取得了一张“远东大学”的转学证书,顺利转入了持志学院,上课时他碰到的很多老师是旧相识,到期末考试时,也得益于他们的帮忙,得到了毕业文凭,也拿到了律师证书。“多承有几位的成全,慷慨地答应我到时会将题目与试卷偷偷送给我,等我在家抄完写完,再在校外交还给他。这样,连我自己也无从计算,前后两年中一共去上了几天的课。等写完了一篇叫作‘中国历代婚姻法论的论文之后,居然在毕业典礼中戴起了方帽子,也算是一个法学士了……法科的文凭一到手,第二步当然去领律师证书了,条件具备,中国尚未推行考试律师资格的制度,不愁再会另生枝节。”

此外,各校还竭尽所能为满足条件的毕业生尽快取得律师证书,例如私立上海法政学院通过人脉关系帮助其毕业生提早取得律师证书,“佛师教务长钧鉴,顷奉赐示敬悉……尊处收口再最近寄来高锡昌同学等十四人暨吴桂馨同学等十五人证件均已尽先付审,一俟通过即当办”。东吴大学法学院亦是如此,“振为吾师口口口系知悉,天赐兄口之关照口竞大致可无问题,惟当须造一补报该年毕业生名册一份呈部,该册仅须列者,酌兄一人”。

(三)校方的尴尬地位

沪上法学院校为毕业生提供诸多便利,乃至于在教育部和司法院的眼皮底下篡改成绩和提高分数,究其原因,是教育部对法科的限制招生名额之故,而保障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率则是法学院校吸引生源的最佳广告。对于一所私立学校而言,其日常经费更多依赖的是学费,削减招生数量,便让各大法学院承担着沉重的经济压力。例如,私立上海法学院就曾再三呈报有限的招生名额,使其办学陷入困境:“按限制招生办法办理,则本院所有法律暨政治、经济二系及商业系专修科一系,新生名额过少,势必减低教学效率,限制前途进展,深以为虑,故拟每系请予特许酌加名额。”东吴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因国外补助费銳减,已支绌万分,重以学额之限制,经济更为拮据。”

面对经济的压力,校方选择将其转嫁到教员和学生身上。1933年,上海法学院就曾议决,以搭发校债期票的形式发放教员薪水:“本学期经常费不敷开支,自三月份起,教职员薪金须酌量搭发校债期票,院长教务长各系主任教授按月薪搭发债票三成,职员搭发债票一成,其月薪自三十元以下者,免搭债票。”微薄的薪水无法满足教员的日常生活,上海的生活消费成本很高,而各校关于专任教员与兼任之间薪资的规定,两者差距其实并不大。因此,专任教员的薪水不高促成了教授兼任的现象出现。例如,1932年周新民在私立上海法政做专任教员时,其9月份的工资为176元,10月份转为兼任时,工资下调为96元,11月份仍是兼任教职,工资为116元,这样的薪水远远没有达到1929年教育部《大学教育薪俸表》规定的要求。“上海各大学教授的生活,名义上虽是大学教授,实际上就是卖苦力一样,前途当然是很悲惨的,所以上海各校教授,大都以执行律师事务,或是担任其他职务做主业,而以教课为副业。”即使是上海法学院教务长沈钧儒也要为生计关系兼职律师,“我是实在忙极,只要事来便负责去干,不愿有丝毫退怯推辞。为生计关系,则以余力稍经营律师事务”。而像前司法总长张耀曾这样的知名教授也要为生计奔波,“生计劳神,所见无乃不广”,“终日仆仆尘泥,无非生计细事”。他在法学院讲授《民法总则》四年之久,但关于“法律行为”的讲义始终没有编好,每学期仅能将“法人”一章讲完,“每年均未讲完,讲义屡欲编完,竟不实现,可知精力志气,俱不足也”。endprint

另一方面,学生的学杂费也被迫提高。20世纪30年代上海各校学费普遍上涨,上海法政大学甚至要求学生,“开学之时,令学生每人认捐基金十元,与学费同时缴付,否则不准注册”。@教授兼职无法确保教学质量,法科学生也是怨声载道,例如东吴大学法学院中的知名教授董康一学期缺席达6次,吴经熊法律哲学一课就缺席了4次,瞿曾泽更是整整一个月不来上课。学生回忆中也记载了老师缺课的事情:“第二次上课,等了好久,说俞先生(笔者注:俞叔平)没空,由一位刑事处的孙处长代课……放课,放课,又是放课。来了一位姓谭的科长……可是很长时间不见俞先生人影,直到放假前最后一堂课,俞先生才再次露面了。”忙于律务的鄂森,每次上课都要反问学生前次讲到哪里,因为没时间批改考卷,一律给学生80分。这样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学生不得不向学院教务会议反映,教授缺课太多的事实。

在这种情形之下,校方不得不屈从于學生,因而时评也感叹教育形势的变化,“教育界的势力几乎完全掌握在学生手里,如果有各校长不满于学生,学生主张要撤换,校长只好卷铺盖,至于为教员的去留,尤其要听从于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学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学校事务中,对受教育权也更加重视,例如对不满意的任课教授就会联名罢黜,私立上海法政学院就曾发生过28名学生联名驱逐法制史名家杨鸿烈教授一事,“本级中国外交史教授杨鸿烈学识不足,教导无方,生等同深不满,为特环请教务长即予调换以重学业”,并对校方解雇杨鸿烈教授的犹豫态度,表示了强烈不满:“教务长素以全体日学之益利,不惜个人遭人尤怨,此乃全体日学所共知,然此次对更换杨先生之事,何所为而犹豫耶?生用十二万之真口希即日将其更换,另请贤能,以免荒废宝贵之时光,生等咸感荷无,既口果教务长任无具体办法,则全级日学生当采用不客气之手段,勿谓生之不听命令也,耑此,口请赐覆,并颂教安,大政四生周志学谨兽。”

学生们的愤懑之情跃于纸上,对驱逐杨教授之态度近乎于威胁。故而,孙晓楼也感叹教授怠工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学生很难应付。“因为现在士气嚣张,学生很难应付,倒不如敷衍了事可维持饭碗。”对于联名上书仍无法解决的,法学生们以罢课的形式驱逐教授,如1930年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公司法的高君湘,因授课不佳遂遭到了学生联合驱逐。

即使是毕业论文,校方也会做出让步。例如193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就曾向校方提出免做论文的要求,“今晚法理学一课因吴经熊未到遂开级会讨论论文问题,颇闻学校当局以为不做论文恐将来影响于毕业,至于论文质量方面,自必从宽径。同学各抒己见后决定一方面由级长再向学校磋商,而同学方面则可着手于撰著,以免将来发生纠葛也。”虽然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会议否决了这一提议,但同意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上予以通融,“三年级生论文不能免作,惟质量与数量准予通融,上学期考试不能免除”。由此可见,学校俨然成了一台文凭制造机,它和教员、学生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在这一教育模式下,也难怪教学问题频出。

结语

1930年代,上海多数法律院校青睐培养律师,律师制度的缺陷也使得学校有能力为其学生提供诸多便利。

教育部和司法院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成功地将法学院校纳入到了自己的监管体系之中,但监督的盲点亦显而易见,免试取得律师证书的形式化审查,给了学校足够的操作空间解决其毕业生的工作,而其一味地限制法科招生数量,虽然起到了限制律师人数的效果,但也迫使学校放弃对培养质量的追求,律师制度的根本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与此同时,铤而走险的各大法学院校也承担着双向的压力,既要面对中央部院的审查,又要应付内部的乱局,教育自主权力的削弱和经济上的入不敷出,陷学校于唯诺之境。法学毕业生既是消费者也是受害者,他们和教员同是学校经济压力的释放对象,教员因微薄的薪资始终忙于生计而怠慢了本职工作,拙劣的教学质量和惨淡的个人前途促使学生向学校施压,毕业证书和免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遂成为了校方最重要的资本。在这一时期,学校、教员和学生怀揣不同的心思,朝着同一目的,共同“默契”地制造出了律师和法律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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