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盐城市响水县政府法制办 周而辉
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现实检视与实现路径研究
文/盐城市响水县政府法制办 周而辉
行政决策一直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难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种种表现形式以及其深层次的非法治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通过行政决策法治化价值进行探讨,从而寻找到行政决策法治化实现的路径。
行政决策;法治化;实现路径
尽管我国学界尚未对行政决策给出一个通说性的完美定义①,但基于它会对行政管理产生决定性影响,将行政决策定性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已经形成共识。又因行政决策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宜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行政决策法治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②,显然势在必行。
(一)行政决策主体参与度不足。行政决策主体是行政决策的决定性要素,在我们日常的观念中,行政决策主体往往是指国家赋予的具有行政决策权力的官员。但除此之外,广义的行政决策主体还应当包括公众、专家等所有能参与行政决策中的人。然而,不论是何种主体,我国行政决策主体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度不足已经成为行政决策的顽疾而必须有所变革,其参与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于参与进行行政决策的官员而言,真正具有决策权的往往是行政单位的首长,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