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校协同共育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的研究

2017-11-26 15:18周豫湘
新校园·上旬刊 2017年9期

周豫湘

摘要:高职院校学生志愿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培育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可以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志愿服务的内涵和实效,有利于优势资源的整合。以湘菜产业专业群为例,笔者探索了政企校协同共育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的途径。

关键词:政企校协同;志愿服务品牌;湘菜产业专业群

近年来,高职学生在国内外各类大型会议和赛事的志愿服务中有着突出的表现,备受人们的关注。笔者作为国家旅游局“万名旅游英才计划”实践服务型英才培养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实践中对高职学生的志愿服务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高职院校学生志愿服务品牌的树立提供参考。

一、高职院校学生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

1.服务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

传统的志愿服务活动以简单的体力劳动为主,如帮助老弱病残活动、暑期三下乡活动、保护环境活动等,内容较为单一,缺乏吸引力和专业性。大多数志愿者都是被动参与,难以根据自身的专业、兴趣进行选择,在活动中的主动性和获得感较差。同时,对于国家层面的大型志愿服务项目,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职院校学生的参与比例极低。

2.服务时间集中化、短期化,流于形式

高职院校学生的闲暇时间主要集中在寒暑假期间和在校期间的周末。在以往的志愿工作中,高职院校的志愿活动往往以短期的、临时性的和集中性的活动为主,持续时间为半天或一天,志愿服务缺乏连续性和可持续性。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高职学生的志愿服务停留在较浅的层面,往往重形式而轻内容,背离志愿服务的初衷。

3.服务效果不理想,缺乏服务品牌

大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志愿服务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仅以教师的口头鼓励作为对学生的评价,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难以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由于志愿服务无偿性、自愿性等特点,大多数高职学生不仅需要付出时间、劳动,有时还需要自己负责交通、食宿等费用,导致部分学生缺乏动力,参与热情降低,服务效果一般,难以树立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

二、培育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扩大社会影响力

通过志愿服务品牌的培育,高职院校可以更有效地弘扬志愿精神,引起社会关注和支持,提高志愿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

2.有利于提升志愿服务的内涵和实效

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培育将社会需求、学校优势、专业特色、学生发展等相结合,有利于丰富志愿服务的内涵、创新志愿服务的形式、提高志愿服务的效果。同时能够加强高职学生的参与度,使学生真正通过志愿服务提升综合素质。

三、培育高职院校志愿服务品牌的途径

为了更好地培育志愿服务品牌,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以国家旅游局“万名旅游英才计划”为契机,在调研湖南省旅游行業发展需求、明确自身专业特色以后,联合湖南省旅游局和相关企业,形成了“政府指导、学校主体、企业支持”的志愿服务协同机制,重点以湘菜产业专业群为依托,共育湖南省长沙市旅游咨询集散中心的志愿服务品牌。

1.注重品牌内涵,丰富服务内容

湘菜产业专业群涉及烹调工艺与营养、食品检测、营养配餐、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专业,因此在进行志愿服务时,学生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游客提供综合性的服务。例如,烹调工艺与营养专业的学生制作湘菜名菜名点手册,食品与营养专业的学生制作营养小贴士和游客差旅菜单,餐饮专业的学生制作湖南美食旅游攻略,酒店专业的学生根据旅客需求提供酒店咨询、预订服务等。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在进行志愿服务时能激发参与热情,促进自身专业能力发展。

2.建立志愿服务品牌项目的保障机制

一是组织保障。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保障,出台相关政策,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志愿服务行为,保障志愿服务的安全。高职院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志愿服务相关事项的培训,让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激励机制。高职院校要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将指导和参与志愿服务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教师的参与度;重视对参与志愿服务学生的激励,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补贴,为其购买保险,评选优秀志愿者并加强志愿服务的宣传。

3.建立系统的培训机制

高职院校要准确了解志愿服务需求,恰当安排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志愿者角色,与志愿者及时进行沟通,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政府、学校、企业要提供专业师资,在通用知识、专业知识等方面建立系统的培训体系,保证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保障志愿者的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高职院校通过深化校企合作,将志愿服务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在课堂教学中融入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志愿服务项目让学生了解企业,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洪新.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培育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6(8):85-86.

[2]蔡建淮,李荣志.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以南京N学院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1(3):55-5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