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先后出台了20多份与资产管理(以下称“资管”)相关的监管文件,对资管业务资金的投资标的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但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相比,资管市场监管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之间也依然存在着矛盾。其表现有如下4个方面。
其一,监管不均。由于起点不同、业务发展程度不同,各类资管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监管机构针对同一性质金融业务的监管不一致;二是不同监管机构针对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不一致。
其二,监管滞后。资管业务打破了银行、券商、保险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分业经营限制,形成了跨业竞争、相互交叉、创新合作的行业形态。随着资管市场竞争的加剧,资管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层出不穷,尤其是投资标的创新频繁且多次转换,以机构为主的金融监管无法及时关注到新问题、新情况,致使交叉领域的风险不断积聚。
其三,监管缺位。面对日新月异的资管业务创新,监管部门应当与时俱进,但在一系列因素制约下,部分资管业务的监管长期缺位,无法支撑资管市场的稳定发展。
其四,监管逃避。在分业监管体系下,不仅会出现监管割裂、监管竞争,还可能会形成被动监管、消极监管等现象。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分管监管对象,监管机构急于做大做强,尽管了解到业务风险,但也不愿意去打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