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政府间合作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2017-11-27 21:00:29梅献中
人大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区域

梅献中

一、区域政府间合作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注重经济发展、忽视制度建设,注重协议签订、忽视法治保障的现象目前还较为普遍。在法的运行领域,区域间立法不协调、执法有冲突、司法标准不一致以及“逆一体化”的现象还较为常见。区域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束缚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而,如何解决区域政府间合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合作计划、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成为当前法治建设中一个新的时代课题。

区域政府间合作立法协调是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一部分。区域政府间合作是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地方政府间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来解决区域共同发展问题的行政互助活动[1]。区域政府间合作是地方政府为推动区域共同发展,实现各方利益共赢而开展的行政合作,合作的目的就是基于对市场发展的共识,通过行政的力量,扫除彼此之间的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部要素的顺畅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域经济组织,即区域经济共同体[2]。通常语境下,我们所谈的政府合作,是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区域内的各级政府根据区域发展的实际而进行的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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