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戴昕

【摘 要】 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主要是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展开的,但是针对估值中产生的各种递延所得税项目问题,目前国内尚无具体统一的准则指导,导致实务中分歧较大,也不利于资产基础法的运用。文章主要论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现有的两种观点,通过对两种评估观点的对比分析,就估值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有关评估观点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与建议,以期为企业价值评估行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也为后期各种规范准则的健全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 企业价值; 资产评估; 资产基础法; 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 F235.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22-0090-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相关会计理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2006年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由债务法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的改变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一种变革。《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中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企业的一种资产(负债)。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企业的资产负债也可能会出现增值或者减值,那么,在估值中产生的各种递延所得税项目是否应该确认并在估值中考虑进去,目前国内尚无具体统一的准则指导,导致实务中分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