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7-11-28 21:17张楚苗
青年时代 2017年29期

张楚苗

摘 要: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避免腐败行为的产生,达到净化工作环境、守正工作风气的作用,政府在阳光下,也赢得了社会公信力。但关于财产申报制度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规定还尚不明确,本文就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保护问题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公民实施监督权,对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到底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没有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究竟有没有冲突?这两个问题是当前学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

所谓财产申报,是指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国家公职的初始时期、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段时间里,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向国家特定机构进行个人的财产申报、登记,并交由国家的特定机构依照国家律法进行审查和公布的制度。这项制度最早兴起于十八世纪的瑞典,并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的英国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做出了规定,其在反腐方面发挥出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包括申报主体、申报客体、申报种类、申报主管机构、申报公开原则以及法律责任等。申报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有义务向国家特定机构申报个人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亲属财产情况的公职人员,如官员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财产情况。申报客体是指申报行为所指对象,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亲属的财产情况(主体长期特有的财产、静态的财产、动态的财产)。申报的种类由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及离职申报三种组成。初任申报,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初始阶段,将其本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亲属的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日常申报就是将申报本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亲属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前或之后的特定时期内,将全部财产申报。申报的主管单位是受理、审查申报主体的特定国家机构,由受理机构和审查机构组成。

申报的公开原则对于不同的国家来说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实行完全公开制度,公众有查阅所有申报材料的权利,有些国家对于一些职位高、权力大的公职人员,其申报材料还会定期在公报上发行,借用这种手段来实行公民的监督权;而有的国家选择部分公开,即查阅者需在法定场所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才可以查询;还有的国家则采取保密原则,不对外公布也不允许查询。

申报的法律责任是指,如果公职人员没有依法按时如实地申报个人及有密切关系亲属的财产情况,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财产申报的作用

在任何一个国家,财产申报都有其重要的作用,首先,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安抚了民心,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状透明,无疑给社会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提高了人们对于政府形象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增加了政府的公信力,阻断了公民对国家政府的猜疑。其次,贪污腐败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一样,预防胜于治理,需要将防患于未然的重要理念落实到实际中,财产申报就起到了预防的重要作用。鼓励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可以有效强化他们的自我约束力,避免腐败行为的产生,从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三、财产申报与隐私权的关系

财产申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公民可以尽可能多的了解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情况,国家公职人员是为人民而服务的,他们手中掌握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然而,其中少部分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欲,违法乱纪,做出了危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在这一背景下,公民的知情权就显得更为重要。但这一制度的实施也导致一些公职人员出现消极状态,他们认为财产情况属于个人隐私问题,不应该公之于众,因此,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就出现了相互冲突。国家公职人员一方面希望通过公开自己的财产方式来为自己的清正廉明增加筹码,另一方面担心隐私公开后,会成为外界的谈资,进而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烦恼。因此,在维护和公开自己财产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四、财产申报制度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协调

在这种两难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将重点放置在一种更为重要的权利上,即为人类社会的秩序、安全等社会利益追求更为完美的解决方案,去限制另一种权利。这就出现了限制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制度,即国家通过将财产申报制度所保障的公民利益与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利益进行衡量,找寻到最平衡的方法:充分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相对限制国家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权。这种方法不但充分保障了社会公民对国家公职人员执行权利的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也不能陷入两极化的境地,即不能理解为将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彻底剥夺。公民应充分认识到,在自己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实现真正的“平衡”,使公民权利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两者之和实现最大化,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

五、如何权衡财产申报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健全申报内容规定

在财产形式,除了现有的内容之外,还要增加关于汽车、礼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的规定,在美国的公职人员制度中規定,公职人员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物品时,需要及时上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该种执行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操作过程中的各项难题。在申报人范围确定上,不能以岗位性质、职级来定,如果要求全体公职人员申报难度较大,可以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申报人义务范围来进行确定,推广公报、网络的形式,在家庭成员申报方面,可以推行半公开形式,将信息存储在特定部门中,充分保障公职人员家庭成员的财产与人身安全。

健全现有的监督机制

对于审查机构、受理机构,应该观察落实机构分离处理原则,对申报信息进行彻底核查,还有学者认为,受理机关应该为国家公职人员局,在监督工作上,要与群众监督密切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将其纳入到立法中,由统计局、审计署来进行专办,解决纪委的人手问题。

(三)建立部门协查责任

可以考虑为银行、财政、税收、证劵、房产等部门设定协查义务。这样在义务的强制性约束面前,可以更便于官员财产申报后的核查工作,无形中也会因为制度的严密而对官员构成一种自我约束的压力。此外,在相应的金融、不动产交易实名制等制度相配套的基础上,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的体制和体系,使匿名、转移财产等行为无所遁其形,从而扫清官员财产隐匿的可能性和侥幸心理。

六、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在政府带领下,各个地区也查出了一些“苍蝇”“老虎”,他们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贪污受贿,这些腐败行为也就暴露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保障大众的利益、减少我国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将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化、健全化,并在此基础上,将财产申报制度真正落实,实现真正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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