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回访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

2017-11-28 02:18毕彦凯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效率

毕彦凯

[摘要]案件回访是针对涉案单位、个人前期案件处理结果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是对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形成“有责必问,失责必究”的制度威慑,突出体现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执法必严的严明态度,有效促进问题整改落实,同时,对案件回访对已办案件“再审视”、“再过滤”,纠正过失偏差,规范办案行为,体现出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担当,维护其办案的威慑力。

[关键词]回访制度;办案质量;效率

一、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是当前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开展案件回访,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威慑力,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提升查办质量

开展案件回访是对前期查办案件过程的自检、自省,重点对办案人员查办依据的法规制度的再审视,对违规违纪案件的再定性,对处罚措施的再衡量。回访不仅仅是为了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还可以从回访中发现问题、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错案、冤案问题的产生。另外,对前期案件查办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的,要坚决支持原案件处理决定,对问题单位或个人敢于动真碰硬,对问题“整改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整改是否彻底、到位”等情况严格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追加问责,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威慑力,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提升查办案件的质量。

(二)开展案件回访,促进违规违纪人员正视问题,实现思想教育转化,提升工作热情

要坚持以理服人、以纪教人、以情感人,重点关注受处分人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学习和工作情况、整改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动态评价。着力帮助受处分人员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对受处分后感觉压力大、情绪低落、错误认识不够充分的,要专门找其谈心,引导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认识,解除思想包袱,尽快全身心投身人到工作中来,重新树立信心,焕发工作热情。

二、推进案件回访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案件回访制度规范

制度管长远,管基础,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证,是实现回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条件。当前,对案件处理结果执行不严,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不够到位、问题整改不够落实、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不够及时、责任追究不够严厉等现象,其关键是缺乏制度的长久约束力,在督促案件查办整改环节上缺少完备的制度体系和规范,缺乏制度保障。为切实解决目前案件查办整改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當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务实有效的案件回访制度,明确细化责任主体、对象范围、权责关系、方式方法、问题处置、结果运用、责任追究、资料管理等具体内容,有效解决制度层面上的短板,防止出现空白地带,将案件回访中发现的和需要整改的问题通过统一的制度流程加以解决,这既能促进案件所涉及单位和人员的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又能有效解决案件回访工作者的不作为或慢作为、不敢负责、难以问责的现象,避免对问题整改所负责任出现死角,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凝聚案件回访整体合力

案件回访工作需要一批真正热爱回访工作,以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专注投入的专业人员,只有建立一支专业的案件回访人才队伍,并让这种回访长久、持续的进行下去,才能取得更大成果。一是拓展案件回访人员来源,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力资源,纳入案件回访组织机构中,发挥各自专业特长,为案件回访提供多维度、多视角支持,拓展案件回访人才来源,壮大队伍规模。二是实现案件回访人员相对固化。要强化案件回访人员的身份意识,要进一步固化案件回访工作“大名单”,延长内部轮岗换防的周期,比如可三年一轮换,避免刚熟悉就要流转的情况发生。三是加强案件回访能力建设。参与案件回访的人员来自多个部门,各自拥有专业特长,但未能形成案件回访的合力,要定期组织回访工作组成员进行案件查办和回访工作的专业培训,切实抓好案件回访能力提升。

(三)实现案件回访公开透明

公开是促进问题整改落实的最好良药。公开不仅是一种方法,更反映各级责任人对待整改的态度。如果把问题藏着、掖着、拖着,是不会取得整改成效的。对待已查办案件问题的整改落实,案件回访组必须要敢于公开问题单位或个人的整改内容、整改结果,使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将整改工作的全过程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及时公开整改内容和结果,整改结果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问题,切不可讳疾忌医,要敢于揭短亮相,当好整改表率。对于移交给本单位的案件问题,要敢于亮剑,一查到底。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护短心理,从严律己、从严治党。

(四)严格案件回访执纪问责

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要严格执纪问责,是保证问题整改落实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整改的情况,除通过以回访方式监督外,还应在该单位开展整改期间,可通过电话督办、发函催办、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对超过整改时限,有条件整改而没有整改到位的,应由案件回访组提出问责建议。根据案件回访检查的结果,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事项的主要责任人,要实行严格问责,以保证案件回访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前期查办案件的问题整改落实取得实效。

(五)强化回访成果推广运用

回访成果是指案件回访组通过回访掌握的被回访单位或个人问题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等。充分运用好回访成果应重点体现在被回访单位党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对移交事项中应当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及时解决。被回访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认真纠正处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回访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情况等,作为调整班子和选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尊重回访成果,把回访成果运用到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之中,保证回访成果发挥应有的成效。

推动建立案件回访工作,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及时纠正前期案件查办中的偏颇,化解内部矛盾,教育引导涉案单位和个人正确认识违规违纪问题,消除思想负担,重塑建功立业的信心,对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具有显著的意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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