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争议中前行

2017-12-07 22:37
汽车与安全 2017年2期
关键词:郭某赵先生王先生

电动自行车:在争议中前行

电动自行车集小巧灵活、方便快捷和经济实惠等特点于一身,赢得大众青睐,成为短途代步的最佳工具之一。截至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突破两亿大关,已经成为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出口大国。

“井喷式”增量的背后是行车秩序混乱、交通违法增多、交通事故频发等交通安全问题。电动自行车确实改变了传统的交通方式,为大众出行带来了方便,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同时也给道路设计、交通管理提出新的任务和难题。

随着电动自行车越来越重,跑得越来越快,到底什么样的车是电动自行车?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是一个问题!

诞生至今 “身份”尴尬

1983年,上海自行车二厂试制成功永久牌DX-130电动自行车,这是我国有记录的并形成产业化的第一款电动自行车。1995年,清华大学研制出采用轮毂电机的电动自行车。2005年之后,进入“环保时代”,电动自行车产量剧增,迅猛发展,成为大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

但是,呼啸而过的电动自行车,究竟应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如果说它是机动车,可不需要驾照,骑上就能走,而且是“人包着车”,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很可能是“大事儿”;说它是非机动车,它比自行车快得多,甚至不比摩托车慢,还经常“潇洒”地现身机动车道上。“身份”很尴尬!法律地位也一直处于颇为尴尬的夹缝地带。

电动PK电摩

自行车和摩托车,是很容易区分的,前者要费劲地蹬,后者又快又省力。如果前面加上“电动”两个字,双方界限顿时模糊,从长相到车速,再到骑行方式,似乎越来越像。两种电动车,分属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到底有何区别?

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做出具体技术要求,“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规定,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对其要求要远远低于对机动车的要求。

而2009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将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或者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的电力驱动两轮车认定为电动轻便摩托车。这一标准意味着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将进入机动车道和汽车共享路权,引起很大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症结集中体现在如何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问题。

2012年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正在加紧修订中。

然而,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九成以上已经超速、超标,或者经过改装。很多人认为限速20公里已经太“过时”,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希望车速越来越快。但是,速度背后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对于交警执法更是无奈,肇事后追责难。说是电动车,但它已经超标了,说是机动车,却又无法上牌。

超标车定性难题

轻巧、快捷的电动自行车穿行在拥堵的城市街道,但是,很多车主不会注意到,自己每天骑行在非经动车道上的两轮电动车,可能已经不是“充电自行车”了,而是“两个轮子的机动车”,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会惹上大麻烦。

案例1:事故责任谁买单

2016年5月13日,高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燃油助力车沿驻马店市文明路南段非机动车道行驶,与骑两轮电动自行车逆行的郭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受伤。事后,当地交警部门前后委托了三家司法鉴定中心,其中,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将郭某骑行的电动车认定为“摩托车的属性”;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将其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因为无法确定郭某骑行时是否有限速器而做出了“无法鉴定的函”。最终,当地交警部门将郭某骑行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给双方划分了同等责任。

根据律师计算的赔偿清单,对方向郭某索赔46万元。郭某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自己骑行的电动车《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上均明确标注为“电动自行车”,自己从未对车辆进行过改装,理应按照非机动车来认定,这样的话自己的责任会小很多。

电动自行车厂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均标注的是达标电动自行车,为何却接连被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超标?如果电动自行车超标的话,是否就当认定为机动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话,为何监管部门又允许没有机动车生产资质的电动车厂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案例2:肇事者面临刑罚和巨额赔偿

2012年8月9日18时55分许,当时天空中下着雨,柳某骑着电动车行驶至龙泉市广源街龙泉市第三中学门前路段时,刮蹭了路上行人刘某,导致刘某仰面倒地,造成其头部受伤并昏迷。约2分钟后,柯某骑着电动车行驶至该事故现场,撞上了柳某的电动车后,柯某的电动车失控侧滑又从已倒地的刘某胸腹部碾过,造成刘某再次受伤。由于病情严重,刘某先后7次住院治疗。2013年11月,刘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此后,龙泉市交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对肇事的两辆电动车属性、质量状况作出鉴定。认定两辆电动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柯某虽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11月19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同时判处柯某赔偿17万余元。柳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超标车”按机动车的赔偿规则确定责任

2014年7月13日,王先生驾驶电动二轮车(经交通队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与赵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此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因王先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事故,赵先生驾驶轿车未确保安全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发生事故,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赵先生所驾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王先生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非机动车,故起诉要求赵先生全额赔偿其各项损失。赵先生认为王先生所驾车辆为机动车,故不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赵先生所驾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所驾的电动二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故不能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据赵先生与王先生的过错程度认定赵先生、王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

交警提示,目前大量电动自行车存在超标问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 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 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如果超过了国家标准关于非机动车的界定范围,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而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

因此,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注意审核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不要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调速或改装。

争议中迅猛发展

在种类繁多的车辆分类中,电动车行业自诞生、发展至今日,在全球范围内一直属于小众行业。在我国,尽管“身份”之争一直存在,但是并不影响其迅猛发展的势头,以及形成了一种极富中国特色的产物,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有路便有电动自行车,时不时还上演一出“速度与激情”。

节能环保的电动自行车,符合现在建设节能型社会的要求。可是那些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交通乱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效率,造成交通混乱、事故频发。怎样让其更加有序、安全、健康地发展,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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