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业务操作规范

2017-12-09 10:37胥良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
关键词:结汇外币承租人

文/胥良 编辑/靖立坤

2011年以来,随着我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以及实体经济对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增长,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了爆发式增长。2011年年末,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296家,同比增长63%。到2016年,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已达6158家(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上海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就近2000家。

自2014年2月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以来,上海辖内银行已办理了数百笔外币租金收付,切实解决了一些租赁公司租金收入币种与负债币种错配导致的汇率风险问题。2017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则将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将进一步便利业务的发展。

政策演变

上海辖内有多家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农银租赁等。这些机构业务发展较快,对收取外币租金的要求更为强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下称“上海分局”)积极与总局沟通,并制定了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管理方案上报总局。201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上海分局《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明确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其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来源中有50%以上来自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才可以从境内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可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以经核准后结汇。此外,对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回租结构的,要求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设备价款。但是,此批复仅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公司,商务部门等批准设立的企业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被排除在外。

2014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4〕58号),允许非金融类租赁公司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以解决租赁公司货币错配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如果租赁公司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有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国内外汇贷款,可以从承租人处收取外币租金,但对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则只能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为落实“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才可以结汇”的政策规定,上海辖内的银行基本是通过开立专户而非入结算户的方式管理租金收入的,因为一旦外币租金划入结算户,就难以再区分资金来源,从而使结算户内的资金可以任意结汇,无法落实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才可以结汇的管理要求。

201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2015〕276号文),除了允许收取外币租金外,还规定采取回租结构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而承租人收取外币对价的,不得办理结汇。广东、天津及福建三个自贸区也同时复制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的试点政策。

2017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下称“21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业务,并强调当事人要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购买租赁物资金来源50%以上来源于自身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

规范再细化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政策在全国的推广实施,对于促进融资租赁类公司业务发展将会产生积极意义。实践中,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的利率取决于租赁人与承租人的实力和谈判的话语权,即使在汇率波动存在汇率风险且不得收取外币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仍可以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将汇率风险转嫁给承租人。为了规范办理此项业务,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均需开立专用账户存放收取的外币租金。21号文要求“收取的外币租金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才能结汇”,同时又规定“租金收入可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这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因为租赁公司已开立外汇账户可能有多个,如资本金户、结算户等,由此会产生对进入何类账户理解不一的问题,不便于银行落实管理要求。建议明确规定必须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户代码2499)来存放收取的外汇租金,超出归还外币债务的部分才可以结汇。

二是明确用包括以外币委托贷款、发行外币债券等合法形式外币债务取得的外汇资金购买租赁资产的,均可以收取外币租金。目前,部分银行理解为只有外币外债或外汇贷款购买租赁资产的,才可以收取外币租金,政策红利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是明确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到外汇债务购买租赁资产的也可以办理。有些银行理解,只有直接租赁项下使用外汇债务购买的租赁资产才能收取外币租金,不符合政策初衷。

四是明确如果外债或外汇贷款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全额偿还,仍可以收取外币租金,赋予租赁公司收取租金币种的选择权。

五是改进此项业务的统计监测。目前,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中并没有对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设置能与其他业务相区别的专门的代码或标识,因此分局无法通过系统自动采集此类业务数据,只能通过报表形式要求银行上报业务数据。这既增加了银行的工作量,又不便于外汇局的及时监测和监管。如承租人使用现汇资金支付外币租金,此类境内外汇划转申报编码为929090或924090,与其他境内划转难以区分;再如,对于购汇支付外币租金,也没有单独的购汇代码。鉴此,建议增加一个专门的融资租赁业务及经营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编码及结售汇业务编码,以便于与其他业务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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