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学好用好《条例》 用担当作为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2017-12-09 16:08穆飒莎天津商业大学
大陆桥视野 2017年8期
关键词:中央纪委治党问责

穆飒莎/天津商业大学

再谈学好用好《条例》 用担当作为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穆飒莎/天津商业大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高校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加深对全面从严治党内涵的深刻认识,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就必须首先学好用好党规党纪。高校纪委作为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就必须全面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用担当作为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高校纪检工作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走向深入、要求党员干部要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重点着眼于解决“忠诚”、“干净”的问题。《条例》的出台则是着力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要“担当”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本身即是体现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政治担当。

一、党内问责的历史发展脉络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问责工作,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使问责概念逐步清晰、内容逐步明确、程序逐步严密。这个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十八大以前,主要体现为“追责”

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

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概念。

1998年11月,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责任内容,专设了责任追究一章,规定了责任追究的7种情形。

200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2004年10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实施问责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出现问责制的表述。

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党内法规中首次提出问责的概念。

2010年3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颁布实施。

(二)十八大以来,加大对“两个责任”的问责

2012年11月,中央纪委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强调,“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试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三)《条例》出台,形成系统的问责制度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出台后,中央各部委、各地区在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中,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积极运用《条例》开展问责,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通报,《条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利器。

二、学好用好《条例》,以问责倒逼高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

(一)聚焦《条例》四大看点

《条例》总结起来就是四句话: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二)聚焦《条例》执纪重点

落实《条例》就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担当,敢于亮剑;就是要我们把自己摆进去,认清责任、守住底线、拧紧“发条”、勇于担当;就是要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扼牢权利“任性的手”;就是要用问责压实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就是要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聚焦实际

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背景下,《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国之利器、党之利器。准确理解并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新要求,做好高校纪检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必须学好用好这一制度利器。

1.学好《条例》,加强宣传,融会贯通。

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有层次、有重点、有节奏的宣传,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依规治党、普及制度。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2.用好《条例》,以上率下,层层传导。

高校虽然具有党建基础扎实、党员素质较高的特点,看似“太平”。但仍必须逐条对照《条例》规定,深入查摆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和热情。建立责任清单,传导压力,抓好落实,严防“水流不到头”的情况出现。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有明确的责任清单,一旦失责,就要对照责任清单追究责任。对各级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来说,如果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失责行为不追究,学校党委就要追究其“不追责”的责任。高校纪检工作部门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党内监督专责责任,让失责必问倒逼履职到位。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让失责必问成为一种常态。

三、抓好制度落实,用担当诠释忠诚

《条例》固然是重器,但担当问题并不会自动解决。高校纪委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高校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要不断深化落实“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好监督专责,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以问责利剑倒逼责任落实,高校纪委要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敢于担当,善作善成,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用担当作为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1月8日载

[2]《图解党内问责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7月21日载

[3]《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7月19日载

[4]《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7月18日载

[5]《“利剑”向何方 “板子”怎么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6年7月17日载

[6]《用担当精神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中国纪检监察》,2016年第14期载

穆飒莎(1985年2月- )、女、天津商业大学、300134、助教、助理政工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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